行政诉讼案件案由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4:34:23 234 人看过

行政诉讼案件有:

1、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2、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包括: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

3、行政赔偿类案由不单独提起,而是跟在前两者之后共同提起。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受理。

其中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法院受理不服一审上诉的案件,再审案件,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高级法院受理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案件和不服中级法院上诉的、再审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及上诉的、再审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行政案件。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受理行政案件,即交叉管辖和集中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被驳回是可以申请再审的,行政诉讼的费用是由诉讼当事人支付的,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案件受理费,一个是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收取的,而其他诉讼费用包括检查费,公示费,鉴定费,差旅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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