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为由裁定确认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无效。
2009年12月,高某因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楼房未按时交付使用,将该公司诉至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抗辩,并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敖汉旗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中止诉讼。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高某与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该公司在敖汉旗新惠镇开发的银河花城住宅小区楼房,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赤峰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高某使用,但是,该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而是在同年12月29日才将房屋交付。
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敖汉旗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敖汉旗仲裁委员会这个部门并不存在,赤峰市仲裁委员会在敖汉旗下设的办事处并非敖汉旗仲裁委员会,故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赤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高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至此,高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对方。
法官说法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姜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由仲裁机构组织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本案中,双方所达成的“提交敖汉旗仲裁委员会仲裁”即为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而违反了以上规定,故被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无效。
-
“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纠纷案
437人看过
-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合同仲裁协议无效
434人看过
-
签合同房屋买卖纠纷仲裁怎么处理?
219人看过
-
合同解除,仲裁协议无效吗?
121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所需时间
98人看过
-
两岸仲裁界协议:台商纠纷仲裁效力互为适用
208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真... 更多>
-
-
合同无效仲裁协议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6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法第17条规定了3种无效情形: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房屋买卖纠纷仲裁可以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能否仲裁宁夏在线咨询 2022-06-21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
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怎样申请仲裁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申请人:山东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址:山东省XX市XX区XX路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号:3728321974100XXXXX,住山东省XXX县X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X室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