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国家不承认该劳动合同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
(1)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2)按招工对象不同分为: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3)按用人方式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4)按劳动者一方人数不同分为;个体和集体劳动合同。
(5)按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
(6)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体经营单位等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
(2)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转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单位的工作任务。
(3)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自然灾害,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5)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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