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开垦荒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6 17:04:53 88 人看过

一、农民开垦荒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农村地区农民开垦荒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主要内容体现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所颁发的多项规章制度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尚未被开发的荒地,而这些荒地在归属上,有的属于国家所有,部分经法律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荒地则应由该集体掌控。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资源部于今年6月间正式颁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森林资源保护、湿地、河道湖泊等重要区域进行非农业用地开发,同时也对在严重沙化地带、水土流失严重且生态系统极其脆弱的区域、以及污染程度严重且难以恢复的地块实施垦荒作业作出了严格限制。除此之外,该项通知阐明,禁止在坡度超过25度的陡峭地区、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平均坡度达15度以上的受保护地区实施垦荒耕作。对于那些需要抽取地下水进行浇灌的地区,也同样不能开展类似垦造水田等项目。在实践上述新规之际,必须做到有法可依、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为当地居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保留适当的过渡期限。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二、农民开垦荒地被国家征收如何补偿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2、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的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民开垦荒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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