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办理材料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6“承诺书”。“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6“承诺书”。“申请人声明”栏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8.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9.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设立大会纪要需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章程需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产生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全体成员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提供原件;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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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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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么处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8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条款的成员;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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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谁提交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文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5答: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