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现就业主委员会运作、维修基金管理、房管所机制转换、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1.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上的住宅楼和住宅区域,目前尚未成立管房小组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在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
2.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下的住宅区域,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在8月底以前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组建业主管理组织,应该按照《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房地局颁布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其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指派,但公房业主代表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公有住宅出售率超过50%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私房业主担任。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予挂牌,其办公场所应由房屋出售单位逐步予以落实。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予督促、协调。
5、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组织所属办事处加强对业主管理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帮助业主管理组织建立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提高业主自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共同搞好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
6.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指定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在8月底之前应完成对所辖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政策、规定,房屋维修、养护的基本常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运作,业主委员会运作和对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
二、业主委员会银行帐户开列和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1.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对尚未开列银行帐户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督促其按照市房地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列银行帐户,在6月底前全部开户运作。
2.在住宅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房屋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摊、收取办法以及三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予以核算、分摊,并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公布三项基金的明细帐目,接受业主和业主管理组织的监督。
3.发生的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向银行提取。所提取的费用应与维修分摊的费用相一致。市、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将择期对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加快原房管所转制为物业公司的运作
1.要明确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业主委员会不仅代表私房业主,而且代表公房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包括公房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
2.原房管所转制的物业公司要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划小核算单位。以业主委员会区域为核算单位,核算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费、维修费、保洁费、保安费等,并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服务标准和配置人员。
3.公有住宅售后区域内未出售的公房租金应归公房所有人。公房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取的房屋租金除按协议(合同)支付管理费、小修费等外,其余部分应按业主委员会区域设立维修基金。今后调整租金增加的收入,原则上全部进入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4.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宅区域,也可参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公房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逐步向规范化的物业管理过渡。
四、物业管理公司运行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包括管理、维修、绿化等年度管理计划,尤其是对房屋的维修计划等重大事项,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2.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应将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3.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房屋和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和检查。发现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组织维修,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4.按照合同和市房地局规定的绿化等级标准和养护要求,做好绿化养护管理服务。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进行保养维护,保持绿化和围护设施的完好,不断提高绿化存活率和绿化等级。
5.做好住宅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和帐务管理,并妥善保管房屋的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6.做好管理区域内的保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小区内道路清扫、垃圾收集、绿化地保洁、楼道清扫以及房屋共用部位、门窗清洁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要求予以保洁。
7.做好保卫安全服务。在封闭小区区域内,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应在管理区域范围内设置门卫,经常对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所需费用由双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协商确定。
8.做好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手动、自动)进行服务。定期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完好。
9.做好道路车辆管理服务。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进行维护保养,保持道路平整畅通,无乱搭乱建,保持车辆停放设施完好,车辆行驶停放有序。车辆停放收费以及管理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10.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11.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2.做好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3.严格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制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保洁服务费、保安服务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和房屋维修费。公开收费的项目和价格,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
批转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60人看过
-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
213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420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478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388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
346人看过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如何的?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