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3:02 438 人看过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现就业主委员会运作、维修基金管理、房管所机制转换、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

1.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上的住宅楼和住宅区域,目前尚未成立管房小组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在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

2.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下的住宅区域,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在8月底以前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组建业主管理组织,应该按照《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房地局颁布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其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指派,但公房业主代表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公有住宅出售率超过50%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则上应由私房业主担任。

4.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予挂牌,其办公场所应由房屋出售单位逐步予以落实。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予督促、协调。

5、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组织所属办事处加强对业主管理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帮助业主管理组织建立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提高业主自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共同搞好住宅区域的物业管理。

6.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指定专门的科室和人员负责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在8月底之前应完成对所辖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政策、规定,房屋维修、养护的基本常识,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运作,业主委员会运作和对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

二、业主委员会银行帐户开列和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

1.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对尚未开列银行帐户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督促其按照市房地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列银行帐户,在6月底前全部开户运作。

2.在住宅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应严格按照房屋维修责任和费用分摊、收取办法以及三项基金使用管理规定予以核算、分摊,并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公布三项基金的明细帐目,接受业主和业主管理组织的监督。

3.发生的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向银行提取。所提取的费用应与维修分摊的费用相一致。市、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将择期对三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加快原房管所转制为物业公司的运作

1.要明确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核心。业主委员会不仅代表私房业主,而且代表公房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包括公房业主)具有同等约束力。

2.原房管所转制的物业公司要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划小核算单位。以业主委员会区域为核算单位,核算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费、维修费、保洁费、保安费等,并与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服务标准和配置人员。

3.公有住宅售后区域内未出售的公房租金应归公房所有人。公房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取的房屋租金除按协议(合同)支付管理费、小修费等外,其余部分应按业主委员会区域设立维修基金。今后调整租金增加的收入,原则上全部进入维修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4.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宅区域,也可参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由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公房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逐步向规范化的物业管理过渡。

四、物业管理公司运行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应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包括管理、维修、绿化等年度管理计划,尤其是对房屋的维修计划等重大事项,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2.在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前,应将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

3.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房屋和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和检查。发现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组织维修,或者通知相关单位进行维修。

4.按照合同和市房地局规定的绿化等级标准和养护要求,做好绿化养护管理服务。定期对住宅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进行保养维护,保持绿化和围护设施的完好,不断提高绿化存活率和绿化等级。

5.做好住宅维修、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和帐务管理,并妥善保管房屋的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6.做好管理区域内的保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约定的小区内道路清扫、垃圾收集、绿化地保洁、楼道清扫以及房屋共用部位、门窗清洁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要求予以保洁。

7.做好保卫安全服务。在封闭小区区域内,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应在管理区域范围内设置门卫,经常对管理区域进行巡视检查,所需费用由双方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予以协商确定。

8.做好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手动、自动)进行服务。定期进行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电梯、水泵等房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设备完好。

9.做好道路车辆管理服务。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道路进行维护保养,保持道路平整畅通,无乱搭乱建,保持车辆停放设施完好,车辆行驶停放有序。车辆停放收费以及管理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10.定期听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11.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或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在业主委员会授权下,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12.做好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3.严格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制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保洁服务费、保安服务费、电梯水泵运行费和房屋维修费。公开收费的项目和价格,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缴纳土地收益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规土(土地)局,崇明建委,市土地费管理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为保证国家土地收益不流失,现对本市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租金所含的土地收益收缴作如下通知:一、出租房屋收缴土地收益的范围:凡《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规定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但已有规定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下列情形除外:1.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3.已签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3-06-10
    283人看过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拆迁地块内房屋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机房所、沙面街房管科:雨季期间,为保障我市民众的居住安全,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我局决定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拆迁地块内的房屋安全。请你们结合《关于落实2003年汛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3〕280号),组织各区对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安全进行清查处理,重点解决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安全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房屋安全清查工作安排及要求。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清查,对市拆迁办已排查出的94个在拆地块进行重点清查处理(具体名单附后)。对拆迁地块房屋安全清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分案到人,专人督办。一是向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当面讲明房屋安全要求和责任;二是与公司一起现场勘查,清查结果列表造册,以备查用。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书面通知房屋业主和拆迁人进行房屋安全处理。必要时可强令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确定为危房的,责令业主或
    2023-04-23
    317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项目勘测调查和受理审批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11-30执行日期:2005-11-30各区(县)房地局:为推进土地审批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市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本市各区县全面推广应用“土地审批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区县房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规范业务流程、规范格式文本、规范系统操作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土地审批项目受理和办理的信息化管理,并要求成果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调查机构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处理土地审批中各环节的相关业务。一、权属调查业务流程1、建设用地单位取得规划管理部门选址批文后,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成果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项目和确定实施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信息进入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机),并将项目移转调查机构。2、调查机构一般应在签订调查委托
    2023-06-10
    263人看过
  •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建设单位:《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在我市建立了住宅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制度,确保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近来,一些个别项目未经社会评审即擅自组织进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6年3月1日以前进户的,未办理住宅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项目,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二、在2006年3月1日以后组织进户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进户手续前,应到我局申请社会评审,由我局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指定机构组建社会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出具评审结论。对于未经社会评审或评审结论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
    2023-04-22
    52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规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特别是杭州市自去年推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后,将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置于全社会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开发企业的规范经营。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当前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行为中明显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虽然得到了有效抑制,但仍然有少数开发企业缺乏诚信,变相采取隐蔽的违法违规手段,“打擦边球”,规避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违反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各种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就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
    2023-06-10
    15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近年来,我市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初步形成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土地资产收益有力地支持了城乡建设和企业发展。但全市土地市场的发育、管理还不够完善和规范,部分行政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被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土地有偿使用形式比较单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比例较低,土地隐形交易时有发生,政府尚未完全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等,造成政府土地资产收益的流失,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以及城乡建设资金的筹措。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尽早全面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土地的资产意识、市场意识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意识,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同时
    2023-06-10
    183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在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全市房屋住用安全管理和危旧房改造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屋住用安全事故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市尚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房屋住用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管房单位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负责房屋住用安全管理是一项日常性、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2023-04-22
    29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铁道部工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土地管理局陕地国发<1989>27号《转发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参考。陕西省土地管理局转发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89年3月20日陕地国发<1989>27号)铁路沿线各地、市、县(区)土地管理局,郑州铁路局、西安、安康铁路分局: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用地是一项特殊用地,点多、线长,用地面积数量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往往因乱占乱用土地发生纠纷,影响铁路运输安全和扩能建设的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省局同意西安、安康铁路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试行。一、各级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铁路土地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顾全大局,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对
    2023-06-08
    209人看过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统一规范执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政策,从严把好审批关,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和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一)户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二)申请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指定家庭中满18周岁的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三)除无直系亲属的单身可以单独成一户申请外,其他申请户至少需有两人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夫妻应当共同申请;2、未成年人应当与监护人共同申请;3、成年子女除婚嫁外,不得分户申请;4、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5、其他特殊情况应经分局集体会审后决定。二、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把
    2023-06-10
    381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文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成房发〔2009〕136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行业,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或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内容的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机构注册地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建立和完善拆迁资金监控制度。(一)拆迁人在申请发布拆迁公告前,必须先到指定银行,按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定的拆迁监控资金总额,开设专用帐户,并签署保证将款项专项用于支付该拆迁地块的临迁补助费、作价补偿费的《保证书》,由拆迁人委托银行支付给被拆迁人。专户资金未经市拆迁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二)鉴于回迁地块中被拆迁人通常有2/3临迁过渡、1/3作价补偿,永迁地块中通常有2/3直接迁入拆迁人提供的永迁房、1/3作价补偿,因此规定拆迁监控资金总
    2023-06-10
    156人看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管理,切实发挥权属管理对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支持和产权保障作用,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地开发整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三农”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宏伟事业,意义重大。土地开发整理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土地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法律性非常强。土地权属界定不清,将会在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产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关系到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成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其作为土地开发整理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抓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
    现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既是宝贵的资源,又是重要的资产。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管好、用好每寸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资源和资产管理并重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规范土地市场,不断强化土地管理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功能。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的报告近几年来,我省土地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耕地锐减的势头得到遏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深入,土地市场迅速启动。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些地方保护耕地不力,出现了越权多头批地现象;有些地方土地市场发育不良,地产流失严重,市场行为不规范,等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促进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问题,报告如下:
    2023-06-10
    334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如何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
      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