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方案怎么写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0年8月30日裁定准许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发展)进行破产重整,并指定华源发展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考虑到华源发展目前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客观事实,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公平调整广大债权人、出资人和职工的利益,经过与相关各方反复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华源发展重整计划(草案)中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二、出资人组
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xx发展重整计划将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故设出资人组对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xx发展重整案出资人组由截至2010年11月3日华源发展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组成。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xx发展全体股东按照如下比例让渡其持有的xx发展股票:
1、每名股东持有的1000万股以下(含1000万股)部分的股票,按照33%的比例进行让渡,共计让渡11084.06万股。
2、每名股东持有的超过1000万股部分的股票,按照38%的比例进行让渡,共计让渡8219.26万股。
3、xx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剩余股票中再让渡987.97万股股票,用于支持xx发展重整工作。
根据上述方案,xx发展全体股东共计让渡20291.09万股股票,包括限售流通股10528.33万股,流通股9762.76万股。其中,7558.62万股限售流通股将由xx发展重组方有条件受让;其余2969.71万股限售流通股及9762.76万股流通股将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普通债权。
让渡股票的最终数量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划转的数量为准。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只有获得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获法院裁定批准方能生效,xx发展才能避免破产清算给广大股东带来更大损失。在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批准的基础上,通过后续资产重组,恢复和提高华源发展的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管理人和xx发展真诚希望各位出资人鼎力支持xx发展的重整,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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