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3 08:30:59 309 人看过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后死亡。48小时的开始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始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开始时间;

3、抢救无效死亡后,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内,患者的疾病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不能视为工伤。

48小时抢救无效是否可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人王某华与张某梅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梅在原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东台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张某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张某梅被安排住院经抢治疗。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王某华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梅救死亡。第三人王某华于2007年10月24日向被告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东工伤认字[2007]第20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书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梅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8年2月20日向东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8年4月19日东台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原告收到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张某梅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在原告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于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梅之死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被告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等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指的是抢救能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而不局限于抢救是否短期暂时延缓死亡的时间,具体情况的认定视医疗机构结论确定。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时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的时间。于是如何界定48小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笔者认为,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是否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

从本案看,首先,张某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其次,张某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第三,张某梅在实施抢救过程中已不能改变其死亡的结果。这是用人单位即原告与死亡家属又一争议的焦点。而这个结果的认定,既不能是用人单位,也不能是职工家属,只能是由医疗机构根据病人情况作出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本案中,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第三人在与亲属协商后决定放弃抢救,故张某梅在48小时之内死亡。当然,如果此时张某梅的亲属不放弃治疗,张某梅也可能会在48小时以后死亡,这也是张某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重要标志。判断张某梅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张某梅在48小时内死亡,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现行行政法律规定来确定。该案中,根据对证人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张某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病历,能够证实是在医院告知张某梅的家属张某梅已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第(三)项规定的拒绝治疗不应认定为工作的情形。故本案被告结合上述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张某梅的死亡视同工伤,其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认定标准相关文章
  • 抢救超48小时死亡认定为工伤
    ▲死亡证明写着,肖文旭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3天N本报记者陈挺文/图本报讯工程师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无效三天后死亡,这算不算工伤?厦门集美区劳动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属工伤。昨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确有此规定,但有特例,建议死者家属向市级申报案情。开会发言工程师突然晕倒43岁的肖文旭是厦门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聘请的土建工程师,上班才一个月。据该公司工程负责人介绍,4月23日晚6点半,项目部召开协调会,肖文旭也参加,在7点15分左右,肖走出门接了两个电话后,回来正好轮到他最后发言,才讲了两句话,他就坐在那里不动了,两眼发白,随后晕倒。公司赶紧拨120,将他送到厦门第三医院急救。4月26日,肖宣告不治死亡。负责抢救的医生陈海挺昨日告诉记者,送到医院时肖已经处于临终状态,抢救的意义已经不大,但在家属的要求下,医院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26日肖的心
    2023-06-10
    250人看过
  • 工伤抢救48小时后死亡,怎么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一、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哪些工伤死亡的情形: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其他。二、工伤死亡认定条件有哪些工伤死亡认定条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其他。三、上班路上猝死算工伤吗上班路上猝死一般不算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23-03-23
    388人看过
  • 保安上班死亡抢救超48小时工伤认定难
    东莞市企石镇一家台资工厂的员工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抢救时间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多出了一个多小时,劳保部门因此难以认定其为工伤。一个多月过去了,死者家属还在厂门口搭建的帐篷内苦讨说法。超时加班累死员工?死者的父母坐在企石镇圣鑫灯饰厂门口,捧着儿子的遗像号啕大哭。在工厂的保安室门口,他们搭起了一个帐篷。从年初二开始,死者的父母和妻子就蜗居于此。幸佐桂是2007年2月进入该厂做保安的,2010年1月26日17时左右,幸佐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昏迷倒地,之后被送往当地医院,21时40分左右进入手术室抢救,于1月27日凌晨5时停止呼吸,28日早上8时确定为脑死亡,22时宣布死亡。死者堂兄说:幸佐桂一向没生过什么病,他就是给累死的。他拿出幸佐桂的工资单,上面显示,幸佐桂进入工厂以来,每个月都是天天上班,3年来一直是超负荷工作,并且作为保安的他还要兼做杂工,
    2023-06-05
    312人看过
  • 48小时抢救无效是否可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人王某华与张某梅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梅在原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包装车间工作台边,因病突然昏倒,后被送往东台市人民医院抢救,东台市人民医院入院诊断张某梅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性脑室出血、左侧大脑动脉瘤破裂可能。张某梅被安排住院经抢治疗。2007年9月15日20时左右,医院经过诊断确定张某梅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第三人王某华经与亲属协商决定放弃抢救,2007年9月15日22时10分左右,张某梅救死亡。第三人王某华于2007年10月24日向被告东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2007年12月24日,被告作出东工伤认字[2007]第20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书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梅的死作出视同工伤的决定,原告不服,于2008年2月20日向东台市人民
    2023-06-07
    130人看过
  • 员工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算不算工伤
    是不能算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2023-06-11
    282人看过
  • 48小时死亡的工伤认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几个基本要素,其中工作时间应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时间,工作岗位应包括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工作岗位和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应包括突然发生的各种疾病。某制衣厂缝纫车间员工薛某受厂领导指派,于晚上8时到剪裁车间帮忙,约9时左右感觉身体不适。他为此请假后离开单位回家,后因病情加重,家属于晚上11时送他去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死亡。事后,薛某家属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认为薛某从家中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认为,薛某到剪裁车间帮忙是领导指派的临时性任务,因此剪裁工作是其工作内容,在剪裁车间的整个工作过程属于工作时间,薛某在此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有突发疾病的症状,之后回家休息、再送医院救治、并经医院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2023-06-09
    455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认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认定标准是指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更多>

    #工伤认定标准
    相关咨询
    •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07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
    • 十一、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6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一、丧葬补助金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费
    •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2
      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职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03
      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职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 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4
      四十八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工伤认定标准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职工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