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15:41:21 365 人看过

申请人:xx市xxxx货运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园仓库综合楼1楼2号

法定代表人:罗x静。

代理人:晏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2xx号东风大厦23楼。

负责人:杨x光。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申请人收到贵院(2012)深中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xx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2)xx深裁字第xx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该裁决书)现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决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后补充签订任何合同,更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包括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根本就不是合同关系,而是根据保险法,在双方之间形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关系。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二、该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案由错误,属适用法律有误。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所言:“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纵观本案,根据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显然不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该两种案由甚至不在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一级案由序列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第一级案由)中的第十类合同纠纷(第二级案由)中的第70种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三级案由);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级案由)中的第二十七类保险纠纷(二级案由)中第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中第(5)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四级案由)。结论: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该案仲裁委无权受理。

(二)该裁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解释,属对司法解释的自行扩大解释,属适用法律有误。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此处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只能从字面上严格理解和解释,属于最高院案由规定的第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第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第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而不能再行扩大解释理解为:包括与合同纠纷根本就不属第一级案由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院接受人大授权,对法律适用所作出的具体解释,各级法院理应严格适用,但不能自行对再将司法解释予以扩大解释和适用;如果将最高院上述对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的理解和适用再予以扩大化,显然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有人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其实质就是债权的转让,与合同的转让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今天我们探讨的是程序,是仲裁协议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否有效。如果追求最终本质,第一,那是实体上讨论的范畴,第二,要想追求到真正的最终本质,不能没有程序做保障。

(三)从该司法解释但书完全可以看出和认定,该司法解释所指的只能是合同转让纠纷。该司法解释在但书中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一规定显然无法适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如果按照可以再行扩大解释的做法,那么该当事人是否也应该包括作为被代位追偿的申请人?如果包括,那么申请人和实际承运人风行物流公司的另有约定(该种约定再扩大为消极约定),是否应该除外?

三、该仲裁书认定申请人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

1、既然货物全部烧毁,公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就没有针对实物验证的可能,只能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评估,这种评估显然是“纸上谈兵”,极易导致骗保风险。

2、被保险人提供的书证严重失实,矛盾百出:1)买货人是北京和天津的,货也是运往北京天津,但是出示的收货人的发票却是江西某公司的;2)公估公司就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没有任何客观性,也没有同产品价格的对比证据;

3、根据交易习惯,被申请人作为托运人将货物交给申请人时,整个货物已经整箱装好并打压胶带封条,申请人事实上根本就没有验证其中的货物数量和品名。

4、公估公司自己承认“被保险人还有部分索赔资料未提供,需跟被保险人联系提供相关索赔资料。”(见公估报告总结1)既然资料尚未提供完整,怎么能就出具定损金额为272,176.29元的《查勘定损报告》

四、该仲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该裁决书第7页倒数最后一行表述:“但没有证据表明国人通信公司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和货物灭失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正因为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货物的价值,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提供运输的方式和是否投保。

五、如果执行该裁决,那么必然导致无法避免和无法弥补的重大不公平。

1、因仲裁不能追加当事人,依据该裁决书,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27万余元全额赔偿,而根据龙岗法院(2012)深龙法民二初字第xx号判决书之判决,实际承运人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只需向申请人承担运费的3倍,计人民币3675元赔偿费。就是同一个事故,同一批货损,实际承运责任人,只需承担3000余元的赔偿责任,而非实际承运人却要承担27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公平何在?

2、xx有限公司只需向申请人承担3675元赔偿费,向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获得全额数十万元的赔偿(因其购买了货运保险),此中风行在实体上显然获得重大不当得利,而程序上又为其不当得利予以法律保护,公理何在?

总之,只有先行不予执行该裁决书,然后进入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追加发生货损的实际承运人,这样才能最终公平的做到“案结事了”。

敬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1: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时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应该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由法院对申请进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在执行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2023-04-17
    384人看过
  • 申请不予以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
    2023-02-13
    175人看过
  •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管辖法院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一、借款合同纠纷被仲裁后果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审理后,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出的裁判,标志着案件审理的终结。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与终审法院的判处一样,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一事不再理”。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裁决作出后,对当事人
    2023-03-07
    135人看过
  • 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可以复议?
    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可以复议,我国关于不可以复议的范围当中,并不包括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具体如下。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1)申请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级政府制定的
    2023-03-24
    365人看过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再审,但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多长时间劳动仲裁需要四十五日才能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二、劳动仲裁法一般要多久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
    2023-03-11
    273人看过
  • 申请执行书 劳动仲裁裁决
    1、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由人民法院执行;2、撤裁与执行的冲突处理:由法院根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裁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无故辞退劳动仲裁请求提出后可以撤销吗无故辞退劳动仲裁请求提出后可以撤销,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
    2023-03-07
    203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范X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4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x一环路北一段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贵委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xx字第(xx)号】,现双方就还款事宜初步达成还款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特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Xxx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6日
    •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3
      以下是对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申请书的回答,希望帮到你民诉法修改后,各地法院对此问题规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查由执行局自己的裁决合议庭裁决,裁决后一般赋予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很多裁决不予执行的案件,上级法院复议后又裁决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现在不少地方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门审查,这样就没有规定有复议的权利,裁决不予执行就终局裁决。也有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服,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怎么写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0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怎样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7
      根据我国参加的《纽约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如何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3
      申请不执行仲裁决,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被裁双方的身份信息,申请不执行事项,申请不执行事项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符合不执行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证明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况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验证,裁决不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