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盖窨井“伤人”,谁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6:00:39 261 人看过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在人身损害发生后,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会被推定为具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窨井盖丢失的,有关管理人员已经作出警示标志,并且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如果仅仅设置明显标志,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要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以找管理人协商,赔偿因受伤而导致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还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管理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房产(物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井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各自井盖的管理责任,落实井盖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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