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利益有集体合同撑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50:23 311 人看过

记者昨天从市总工会女工部获悉,在市总工会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多项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反映人性化关怀的条款写入70多家企业与工会签订的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中,其中包括为女职工提供孕妇衫、孕妇餐。

此外,人性化条款还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企业将专门送上慰问金;为经常在电脑前工作的怀孕女职工提供防辐射衣;为怀孕女职工提供环保电脑;将两年一次的妇科体检改为一年一次;提高妇科检查的标准;为女职工增加一份女职工特种重病保险等。

据悉,按照新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市总工会正在着力推进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首批11家企业和1个行业已经签订了这项合同。根据要求,市总工会力争明年让2000家、5年内让1万家符合女职工相对集中、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企业签订这项集体合同。

市总工会女工部部长丁巍介绍说,除了个性化、人性化条款外,所有签订的合同都重申了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

据介绍,本市现有7万多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3万多家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而目前全市约有1.5万家单位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17: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合同相关文章
  • 妇女权益:孕产期职工不能裁
    问:老板搞突袭式裁员合法吗?答:一提到裁员,大家往往会闻风色变。裁员分为广义上的裁员与狭义上的裁员。广义上的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某些原因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大家所认为的裁员一般为广义上的裁员。狭义上的裁员是指经济性裁员,也就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裁员。我们在此仅讨论劳动法意义上的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需要符合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为:用人单位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情形,并且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性条件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
    2023-06-06
    211人看过
  • 外来务工者“受欺负”有人撑腰
    郭女士今年年前终于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拿到了自己的病假工资3000元。记者近日了解到,上海市法援中心今年开辟了绿色通道,外来务工人员遇到欠薪、工伤等麻烦事都可到各区县法援中心寻求免费援助。44岁郭女士从江西信丰县来沪打工,被百帮公司劳务派遣到一家快餐公司做清洁工。今年4月,郭女士在工作中不慎扭伤造成骨折,快餐公司以与百帮签订了合同为由,不愿对她的伤事负责并要辞退郭女士,而百帮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当时两位在场的职工因为怕失去工作不愿做证,这些都导致郭女士的工伤争议一拖就是5个月,在上海举目无亲,断了生活来源的她来到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的工作人员当即与百帮公司和快餐公司联系,提出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否工伤,郭女士在快餐公司工作已满三年,快餐公司应给郭女士四个月的治疗期。在多次协调下,快餐公司同意给郭女士5个月的治疗期,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支付5个月的病假工资。记者从黄浦区司法局了解
    2023-04-25
    148人看过
  • 维护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方法
    孕期女职工的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
    2023-07-17
    141人看过
  • 四川专项集体合同保护女工权益
    四川省攀枝花市总工会在女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平等协商制度,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签订方式和工作方式。四川省攀枝花市总工会在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全市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平等协商制度,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签订方式和工作方式。到目前为止,全市县(区)均已开展了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试点工作,其中东区总工会签订了3家,西区总工会签订了2家,仁和区总工会签订了3家,米易县总工会签订了3家,盐边县总工会签订了1家。有关人士指出,工会与企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建立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维权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2023-06-10
    402人看过
  • 民工讨薪找对撑腰部门
    引子今年,劳动、工会、建设、法院等多部门展开了联合讨薪行动,可以说为民工撑腰的部门越来越多了。然而,面对越来越多的撑腰部门,什么情况下选择到什么部门寻求帮助?每一个部门的具体讨薪办法有哪些?到不同部门去讨薪要注意什么?分别需要多长时间?这些是民工最关心的问题。记者通过走访相关部门,将各种讨薪渠道大致梳理了一下,希望能给民工兄弟提供一些帮助。劳动监察部门什么情况下可以找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只受理因为劳动关系导致的欠薪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民工在具有用工资格的企业打工遭遇欠薪时,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民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的只能是单位而不能是自然人,单位必须是具有雇用民工权利的法人(包括个体户)。民工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而民工给包工头打散工,两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包工头没有用工资格,包工头拖欠民工工钱的行为,属于两个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遇到这
    2023-06-10
    444人看过
  • 怀孕期间如何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如果孕期女职工的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有下列保护的方法:与用人单位协商;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所谓“夜班劳动”一般系指从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从事劳动或工作。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
    2023-07-28
    394人看过
  • 银川规范合同文本为消费者“撑腰”
    在买房子、装修、旅游等大宗消费中,不少人有过花钱买气受的经历,究其原因,大部分是霸王条款惹的祸。去年以来,银川市工商部门在服务领域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交易源头上实施监督,变事后介入为事前服务,防止合同陷阱,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长期以来,服务领域和垄断行业借助优势地位使用的格式合同,不同程度存在着规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难。从去年5月以来,银川市制定了商品房、汽车、家具、房产中介、货物运输、场地租赁和农作物种子买卖等10大类合同示范文本,并采取市场巡查、市场准入、企业年检、个体验照等,在服务领域强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市场秩序。别看只是一纸小合同,却能为规范市场秩序、打造信用银川起到大作用,真正为消费者撑腰。银川市工商局局长马耀华告诉记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后,可最大程度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防止欺诈等行为发生。据悉,近一年来,该市在商品房
    2023-06-09
    295人看过
  • 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厂“大计共商、目标同识;责任共负、风险同担;效益共创、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建设,发展和巩固经营者与生产者相互依靠、密切合作的新型关系,激发职工全员参与管理、投身改革的积极性,实现我厂“探索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企业结构优化,狠抓电炉工程建设,攀登百万特钢高峰”的方针目标,特由厂工会代表全厂职工与厂长代表企业行政签订1994年利益共同体集体协议。二、双文明目标第二条94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达到:1.产量:钢:134万吨;商品材“100万吨;2.产值:22亿元;3.销售额:44亿元;4.利税:3.6亿元;5.利润:1.25亿元。第三条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1)年内完成大电炉、Lf炉、VD炉和连铸机施工设计图,提出标准设备清单,开始设备订购工作。非标准设备选择制作单位,并落实订购合同。开挖大电炉、连轧机氧化铁皮沉
    2023-06-08
    473人看过
  • 陕西提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
    日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总工会、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及陕西省企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凡女职工在10人以上且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从现在起,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合同的内容要体现企业、区域、行业特色,内容条款要标准、具体、量化,要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2023-06-09
    142人看过
  • 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小丽在某风度机厂从事电焊工作,2003年9月怀孕已经3个多月了,由于电焊作业中频繁的弯腰、下蹲使小丽难以承受,于是要求领导调换其孕期工作。单位开始以人手紧张为由,不同意给其调换工作,在小丽的一再争取下,单位将其调整到发料员的岗位。一次,小丽请假进行产前检查,由于无人发料,影响了某批风机的生产进度,单位便以缺勤为由,扣发其工资和奖金。尽管对此不满,为保住工作,小丽也未敢申诉。2004年2月春节过后,风机厂接到一批定单,由于时间紧,任务急,要求包括小丽在内的生产人员加班赶进度。在连续一个星期每天都工作到夜里10点以后的情况下,小丽实在吃不消,就向厂领导要求加1个人发料,自己不加班了。厂领导答复,能干就干,不能干就走人。小丽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保护自己怀孕期间的各项合法权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依法裁决风机厂停止对小丽合法权益的侵害。[评析]本案是一
    2023-04-22
    190人看过
  • 上班未满月辞职不给工资法律替你撑腰
    市民鲍女士反映称,她在辞职后,之前的就职单位一直没有支付她应有的工资。鲍女士希望通过媒体帮助,让她尽早拿回自己的工资。鲍女士介绍,去年12月中旬至今年1月上旬,经朋友介绍,她在九江开发区的某楼盘从事售楼员的工作。入职前面试时,经理告诉她,售楼员岗位的试用期工资为底薪2000元加提成,转正后底薪为2500元,每月10日发放。然而,在入职十多天后,通过与同事的闲聊,鲍女士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除了会压着员工一个月底薪工资不发外,还从未发放过提成工资,这让鲍女士无法接受。当时面试的时候,经理隐瞒了公司拖延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所以我后来提出了辞职。鲍女士坦言,但经理却说公司规定,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申请,不然就拿不到工资。鲍女士上班时间未满一个月,也未曾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她能否讨要到自己的工资呢?对此,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陶律师认为,不论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员工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
    2023-06-09
    185人看过
  • 合同到期,公司是否可终止怀孕女职工合同?
    问:我是一名已怀孕3个月的打工妹,因所在企业准备转产,恰恰我与老板签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老板便以我的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我的雇佣关系。我曾听说《劳动法》里有专门保护怀孕妇女的条款,便向老板提出了异议。老板却拿出一本《劳动法》说:这里面只规定了妇女在怀孕期内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期满时不能终止。遇到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办?答:《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企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2023-06-05
    481人看过
  • 女职工在孕期享有哪些权利,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一、女职工在孕期享有哪些权利1、不被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不被降低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2、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
    2023-04-29
    306人看过
  • 女职工孕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规定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怀孕女职工如果有以下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规定1,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
    2023-02-08
    346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以上参会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讨论,听取意见,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依法签订... 更多>

    #集体合同
    相关咨询
    • 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包括哪些?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13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
    • 职工怀孕有哪些内容,女职工怀孕期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16
      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包括以下几种: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2、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 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6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和《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推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群体签订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 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有哪些权益?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3
      1、哺乳期辞退问题。公司不得解聘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
    • 怀孕一个月女工合同期满女工有什么权利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13
      一、怀孕女工合同期满怎么办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劳动部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实际情况出发,又做了补充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