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12:20:27 256 人看过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劳动中受到特殊保护。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中的高温或低温工作。此外,在经期期间,女职工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则不能安排加班和夜班。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享有特殊的保护。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女职工在经期的时候不可以从事高温或者低温工作更不可以在冷水里工作,不可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就不能安排加班也不能安排夜班。

矿 山 井 下 工 作 限 制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生产矿山井下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致使从业人员在冒险作业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矿山井下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

矿山井下工作有特殊规定,女性职工更需特别注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相应工作,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矿山企业也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将面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女性职工在经期、怀孕7个月以上等情况更需特别保护,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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