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鼓励投资,降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门槛,必将激发投资者设立公司、创业的热潮。公司成立以后,应如何实现公司高效、健康运转和股东投资回报丰厚这一目标,这就需要冷静思考如何处理好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此,笔者将着重从公司设立、正常存续阶段和清算三个阶段,就东与公司关系的正确处理进行归纳与分析,使股东、公司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明白新公司法对各自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的规定,希望对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有所帮助。
一、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一)股东与公司的概念
通常讲,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公司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企业法人。从以上可知,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形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对股东与公司关系认识的误区
现实中,有这么一种错误认识,就是人们常常把某某公司与某某股东(老板)等同起来,不少股东也如此认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造成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混淆不清,这在家族企业中尤为普遍。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它被界定为股东权利的滥用,公司的人格将依法被否定,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始与终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始于公司有效成立之时,即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时,终于股东依法退出公司或公司被依法注销之时。
二、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与股东关系的处理
从时间上看,从出资者达成设立公司的协议开始到工商登记部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止的这一期间属于公司设立阶段。
在公司成立前,出资者的身份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出资者与拟成立公司的关系就好比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正如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一样,为了公司的合法成立,出资者也应依法并按约定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包括验资),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落实公司的住所,共同委托专人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共同努力促成筹建中的公司获准成立。
在公司成立后,拟成立的公司成为一个企业法人,此时出资者取得股东身份(资格),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就好比是父母与刚步入成年阶段子女的关系,儿女成年后,在法律上就完全独立自主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也如此,二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双方在人格、财产、权利义务的承担等方面是相互独立的,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无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责任是有限责任(发生人格否认情形除外)。如同父母对成年子女不能过多干涉和包办一样,股东对公司也不能过多的干涉,更不能越俎代庖。
三、在公司正常存续阶段,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
从时间上看,从公司依法成立到公司被解散或勒令关闭清算之前的这一期间属于公司的正常存续阶段。在这一阶段,股东或公司依法行使其对对方的权利并承担对对方的义务,新《公司法》对以下方面的规定值得股东与公司的注意:
(一)股东对公司的权利方面
1、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和在股东名册中记载该股东的出资情况;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东有权通过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3、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的决议来选择公司的管理层(如董事、经理),并有权实施监督。
4、股东有权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分红,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5、股东享有对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如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若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6、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享有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7、在特定条件下,股东享有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对公司的义务方面
1、股东应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如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不实或存在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交责任。
2、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不得滥用公司人格,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下情形将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
①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②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的;
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④不正当的控制。表现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法干预、非法控制、非法经营等,将公司作为逃避税收、转移风险、规避责任的手段。
四、在公司清算阶段,股东与公司关系的处理
从时间上看,从公司被解散或勒令关闭清算之时至公司被注销的这一期间视为公司的清算阶段。
应明确的是,公司解散是公司停止其经营活动,并经清算后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是法人走向消灭的一个程序。
在这一阶段,股东或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完成清算,使公司安然消亡,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一)公司解散后,公司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二)在公司被解散时(合并或分立除外),由股东组成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三)清算后,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资产仍有剩余,对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这是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清算期间,若公司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若股东不按新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将因有关程序违法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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