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产中介是需要签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中介是为房产买卖双方达成销售和购买而建立的一个平台机构,并有为买卖双方保证安全交易的义务。
签订房产中介合同的注意事项
1、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是什么?
房产中介的具体事务就是帮卖房人登记房源信息、宣发布并且保证房源真实有效;帮买房人寻找推荐合适、理想房源,并带领买房人实地看房,加以引导,促使成交;房产中介的经济收入主要是收取中介服务佣金
2、房产中介的万能承诺说明了什么问题?
这不仅说明购房难,居民买房难的状况,更在深层次上反应出我国的限购政策仍存在很多漏洞,在行政管理上存在诸多不足。
房产中介在帮助无购房资质的外地人办理虚假证明的过程中,无疑在铤而走险,不乏有中介联系出具虚假社保证明或纳税证明,帮当事人规避限购政策,这些很明显属于违规行为,针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实,主管部门将会做出严肃处理,如通报批评、信用扣分、暂停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资质、取消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资质等。
3、我国法律对居间合同有什么规定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就是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服务的一方,委托人就是给付报酬的一方。要理解什么是居间合同,关键要理解什么是“居间”。简单说,居间就是中介,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居间的目的在于为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建立联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寻找订立合同的机会,就是我们所说的“报告居间”;一种是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并为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就是大家提到的“媒介居间”。居间人通过这些方式为房屋买卖双方建立联系后,积极促成商品的交易,并从中取得合理佣金。
现今,我国法律对居间合同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界定居间合同的含义。这个前面我已经说过了,就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第二,规定了居间人的报告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规定了居间报酬支付与居间费用如何承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同时,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买房者和房屋中介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些什么?
买房者在与房屋中介签订合同之前,应首先确保中介公司具有合法经营的职业资质,并保证欲买卖房屋的真实等基本情况。对于合同签订的形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我建议购房者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居间合同的条款上,订立时应当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详细写明委托人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具体可细分为活动的种类、范围和达到的要求,活动如期完成后需要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时间等。
第二,详细写明中介公司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自己能够履行的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第三,写明居间的期限,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第四,详细写明居间报酬的支付、支付期限以及居间费用的承担等,越详细越好。
第五,约定委托人和居间人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这些内容都是购房者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时尤其要注意的内容,除此之外,双方还可以对合同的解除、履行或者其他情况作出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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