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政府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后,将该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政府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后,将该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使 用 期 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法律分析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政府在依法批准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全部或部分免除后,将该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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