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怎么定举证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3 17:03:16 490 人看过

在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如果院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存在的原因

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医疗服务专业性强、技术性高。在通常情况下,患者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2、医疗活动风险性。目前,医学科学处于经验科学的阶段,如对各种临床症状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治疗方法与特定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无清晰的认识,医疗活动受到仪器设备、药物、治疗手段和手术方法,对疾病本质认识等因素的局限,使得医疗行为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首先来自于患者体质的不确定性。患者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可能在不断发生变化。同一疾病可以在人类个体中出现不同的临床表现,不同种类的疾病可以在人类个体中出现相同的临床表现。同一药品的使用、同一诊断技术的运用,在不同人身上、同一人的不同时间都可能发生完全相反的效果。

其次,这种风险性也来自于患者配合的程度。疾病的治疗需要患者的协力,如对自己症状的正确叙述、遵守医嘱以达到最佳医疗效果。如果患者因为风俗习惯或者社会舆论等原因而不真实陈述,则可能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人体的不确定性犹可籍医学的进展而渐进,人性之可测性恐始终是难题。

再次,这种风险性还来自人类对疾病发生、发展认识的局限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新的疾病正在不断增加,传统性疾病的病菌与病毒逐渐产生耐药性及变异,疾病的临床症状表现也越来越非典型化、多样化。

最后,在医疗活动中,限于各种医学检查、检验设备和检验技术本身存在系统误差和不可避免的操作失误,或存在的目前技术水平尚不能解决的工艺、制造技术或设计上的缺陷,导致检查、检验结果都有误差的可能。

3、诊疗护理记录资料保管特殊性。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国务院在《条例》和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病历的保管和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者也是大为不利的。而且由于门诊病历、住院志、手术同意书等均保存医方手中,并且由医方所书写,因而不能避免出现篡改和书写不实的情形,这对患者来说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举证和胜诉的难度。

4、患者难以举证。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或者由于医疗手段之需要(如进行手术而将患者麻醉)也就更不可能举证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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