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下班时间长短无关,主要看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之一,就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的认定与下班时间长短无关。如果在下班时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但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 伤 认 定 时 间 限 制 是 多 长 ?
工伤认定是工伤权益人主张权益的重要程序,但工伤认定时间限制较长,给工伤权益人带来很大的不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并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自用工之日起30日或者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在法定时限内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时间限制较长,用人单位和工伤权益人需注意时限。在治疗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将不予支付。
工伤认定是保障工伤权益的重要程序,但时间限制较长,给工伤权益人带来很大的不便。用人单位和工伤权益人需注意时限,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便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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