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补偿指的是如一船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依法享有的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的权利。
特别补偿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最先确立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中。它是在救助合同中的“安全网”条款的影响下被提出和确立起来,是基于海难救助法的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和鼓励救助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特别补偿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特别补偿条款的含义是,当船舶或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污损威胁时,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救助财产无效果或效果不明显,且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根据SALCON1989第13条(“评定报酬的标准”条款)确定的救助报酬少于其所花费用时,救助人有权获得相当于该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作业同时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特别补偿可增加到救助人所化费用的130%,特别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将此项补偿增至200%。依据特别补偿的规定,如果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损威胁的船舶或货物进行了救助作业并支付了合理的费用,不论这种作业是否根据自愿的原则,还是沿岸国公共当局依照公约第5条的规定,处于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采取强制或干预政策而进行的;也不论这种作业是否取得成效,是否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污损,只要救助人支付的合理费用超过其根据第13条的规定获得的报酬并且没有重大过失,救助人就有权依照第14条的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获得相当于其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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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建立海难救助制度?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31法律都是现实的反映啊因为海商事业的发展,海难的产生变多,也产生了救助行为那么因救助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总要有法律来进行调整吧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怎么是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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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特征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51、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上风险远远大于陆上的特点,是海难救助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海商法》要求救助人救助被救物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海上或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2、被救物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救助标的。 3、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4、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自愿原则是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所指的自愿是双方的,即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自愿被救助方接受救助服务的自愿。对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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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难救助陕西在线咨询 2023-01-141、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 2、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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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该怎么样对救助款项提供担保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6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在救助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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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形式包括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13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在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