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对治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治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行政机关、治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治淮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因失职致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展迟缓,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征地手续,不能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的;
(三)在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严格执行征地安置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挪用、克扣移民安置及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资金的。
第四条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失职或者管理不善,引发影响工程建设的群体事件以及发生破坏、阻拦施工等恶性事件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治淮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中,违反规定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或者越权、违规审批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未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机构不健全,给治淮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治淮工程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治淮工程招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或者泄露招标秘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治淮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二)未实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因失职致使工程建设发生停工或者延误工期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工程建设项目资料或者凭证的。
第九条治淮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挤占、截留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的;
(三)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
(四)其他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工程建设资金遭受损失的。
第十条治淮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治淮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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