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8:36 376 人看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治淮工程建设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对治淮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治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区域内行政机关、治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治淮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因失职致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展迟缓,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未依法办理工程建设征地手续,不能保证工程建设用地的;

(三)在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严格执行征地安置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或者挪用、克扣移民安置及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资金的。

第四条治淮工程所在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因失职或者管理不善,引发影响工程建设的群体事件以及发生破坏、阻拦施工等恶性事件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五条治淮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中,违反规定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或者越权、违规审批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未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机构不健全,给治淮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治淮工程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治淮工程招标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或者泄露招标秘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治淮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二)未实行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

(三)因失职致使工程建设发生停工或者延误工期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工程建设项目资料或者凭证的。

第九条治淮工程建设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挤占、截留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致使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的;

(三)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

(四)其他违反管理规定致使工程建设资金遭受损失的。

第十条治淮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治淮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08: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根据《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保证政策统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职工所购公
    2023-06-10
    26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一日安徽省乡镇审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乡镇审计,包括:(一)审计机关依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二)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交办,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审计。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乡镇重大审计事项,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
    2023-04-24
    163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2005年,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路、国家商品粮基地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2006年,全面启动“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至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全省基本实现“村村
    2023-06-08
    110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抓紧清理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文号:皖政办(1994)60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合肥海关《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办发(1994)8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抓紧清理企业欠税的实施意见省政府:新的财税体制自年初实施以来,在我省运行基本正常,全省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较快的增长,预算执行情况比原来预料的要好,工商税收稳定增长。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企业欠缴税款逐月增加。截至9月底,全省仅工商企业欠缴工商税收总额就达11.2亿元,比年初增加了10亿多元。其中欠缴消费税6亿多元,增值税5亿元。企业欠税的不断增加,不仅严重影响了全年财政预算收入任务和消费税、增值税指标的完成,而且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
    2023-06-07
    353人看过
  •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卫生厅文号:皖卫监[2005]98号发布日期:2005-11-4执行日期:2005-12-1各市、县卫生局:现将《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卫生厅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第三条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三)案值较高;(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各
    2023-06-06
    182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发布文号:皖价法[2011]15号各市、县物价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和《安徽省定价目录》(皖价法〔2010〕75号)等规定,省物价局对2003年制定的《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价法〔2003〕165号)同时废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一、省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大范围调整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二)全省统一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三)5a级景区门票价格(四)输配气管道联网的天然气民用销售价格(五)公办高中学费(六)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费二、市、县物价局组织的价格听证目录(一)城市自来水民用销售价格(二)城市公交票价(含轨道交通等)和出租车运价(三)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四)
    2023-06-07
    299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及《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皖政[2002]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规划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第四条省级政府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合政办〔2007〕23号发布日期:2007-5-23执行日期:2007-5-2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2月22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条例》,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今后,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下级政府及其部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
    2023-04-24
    165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优化企业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以及租赁、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本规定处置。第三条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
    2023-06-10
    47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标准》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绿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自1990年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规划目标以来,全省已造林绿化1385.6万亩,占规划任务1594万亩的86.9%,有8个地(市)、67个县(市、区)通过了验收,提前实现消灭宜林荒山的目标。但是,实施“五八”规划后四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在抓紧完成宜林荒山造林任务、向绿化目标前进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搞好资源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巩固扩大绿化成果,不断提高绿化水平,确保绿化安徽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安徽省绿化标准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战略规划,不断巩固、扩大绿化成果,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特制定本标准。一、林业用地绿化1、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全县(市、
    2023-06-10
    232人看过
  • 安徽省政府热线
    法律综合知识
    安徽省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12345 24小时提供热线电话服务、畅通网络诉求渠道第一时间受理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安徽省统一政府热线平台主要有“五个一”的特点:一是热线拨打“一个号码”全面整合各类非紧急政务服务热线,以及省长(市长)信箱、人民网留言、政务“双微”等网络诉求渠道,统一以“12345”省长(市长)热线一个号码对外。中央部委垂直设置的政务热线暂时保留、双号并存。二是为民服务“一刻不停”统一平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365天24小时提供热线电话服务、畅通网络诉求渠道,第一时间受理办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三是诉求办理“一个平台”统一平台一个系统,涵盖省、市两级,只要拨打“12345”,就可接入全省统一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对属于本市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级平台直接受理,对属于省级或外市职责范围的事项由省级平台受理,实现了群众诉求全覆盖、高效运转无障碍。四是上下联动“
    2023-04-04
    120人看过
  •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2007]13号发布日期:2007-3-19执行日期:2007-3-19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切实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我市专利技术申请、实施及产业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对专利工作的认识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专利实施量等指标,作为衡量当地专利工作成效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税务、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动专利工作顺利开展。二、加快专利机构建设,保证专利
    2023-04-23
    349人看过
  •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和《淮南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淮南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和《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皖政[2003]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三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是指在否决期内,负有事故责任的部门、单位取消评优、表彰等资格,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取消评先、奖励等资格。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期时限为一年。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按市政府年初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023-06-09
    226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文号:令2010年第229号发布日期:2010-12-2执行日期:2010-1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二○一○年十二月二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14件省政府规章:一、《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月21日皖政〔198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2023-06-05
    134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改区2020规划》的通知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政府通知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20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 安徽省铜陵市市政府关于延长产假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20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政府晚休息多久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11
      产假最多休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60天。
    • 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2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共有15条: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