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停车费由谁来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因调查证据车辆被扣留产生的停车费用,一般由交警大队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二、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
交通事故车辆扣押的时间期限,一般在三十日以内。特殊情形下,不会超过六十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交通事故扣押车辆的情形
法院判决下来后,如果车主或司机不履行赔偿责任,则伤者无法拿到赔偿款项,这时伤者可申请法院拍卖起诉前已扣押的对方肇事车辆,将拍卖款项偿还伤者应得赔偿款。一般存在如下情形,伤者需考虑扣押对方肇事车辆:
1.车主或司机不支付医药费,可通过扣押肇事车辆,强迫对方垫付医疗费;
2.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或只购买有交强险,而交强险不足以赔偿伤者的损失;
3.肇事司机存在醉酒、逃逸或者无证驾驶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存在以上违法情形,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赔偿,而交强险不足以赔偿伤者的损失,则需考虑扣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n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n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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