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对行贿罪进行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4 15:32:22 316 人看过

一、怎样对行贿罪进行认定

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如果您因为行贿而吃官司的话,一定要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5: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司法实践:行贿罪单位刑罚的审判实践
    在审理单位行贿罪案件时,法院会根据案情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法院会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罚金。构成本罪的条件是行贿人取得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个人所有者不构成本罪而构成行贿罪。法院在审理单位行贿罪案件时,会根据案情严重程度来决定刑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构成本罪必须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归个人所有者不构成本罪而构成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主体要件: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目的要件: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谋取个人利益或单位利益
    2023-08-31
    134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未遂怎样认定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二)犯罪没有得逞。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
    2023-04-02
    496人看过
  • 相约自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因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则不能一概而论,应针对不同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双方均自杀身亡,则不追究也无法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2、如果按照约定,一方将另一方先杀死,再自杀未果的,一般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量刑时可能会从宽处罚;3、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4、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5、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当一方实施自杀行为后,另一方反悔的,反悔一方未对自杀的行为人不予阻拦或抢救,反悔一方也会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律师
    2023-05-06
    432人看过
  • 在法律实践中是怎样认定洗钱罪的?
    认定洗钱罪的标准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特定犯罪开设银行资金账户、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协助洗钱罪认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犯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作为洗钱罪立案。【拓展资料】洗钱罪的量刑标准: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
    2023-07-26
    225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是要与以下几个罪名作好厘清:(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本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二)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
    2023-04-23
    460人看过
  • 情人型受贿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共犯
    《刑法修正案(七)》将特定关系人列为受贿罪主体,解决了非共同犯罪情形下对特定关系人的定罪问题,但实践中对情人受贿情形下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仍是难点。《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也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这解决了特定关系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不能定罪的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情况,比如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就是比较突出的一种现象。情人型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其有着密切关系(一般是感情维系)的情人相互勾结,在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核心的共同受贿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或由其情人实施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双方共同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还比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而对于只有情人索取或收受财物的情况,则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就比较困难
    2023-06-11
    393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来认定贪污罪?
    一、怎样来认定贪污罪(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1、看行为人的
    2023-06-03
    353人看过
  • 以借为名实为受贿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
    一、简要案情:1998年至200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张山(化名)在某市担任劳动局局长,与中国通海计算机公司(下称通海公司)建立起了长期的业务采购关系,在经济交往中,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同时期,张山私人投资证券30万元。2005年3月,张山为儿子购房需现金一事,以借款为名经通海公司郑林之手从通海公司拿取20万元,用于其子购房。2006年,张山从家属处得知自己被有关机关调查后,即赶往通海公司给该公司打了20万元的借条。张山向通海公司所借的20万元至今未还。在查处张山过程中其证券又同时被其他机关冻结。二、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如何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山借款20万元的行为属于以借为名实属索贿行为,应以受贿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不属于犯罪行为。三、分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山的借款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要认定名为借贷,实为贿赂,证据上应当把握好以下几
    2023-02-27
    401人看过
  •  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标准与案例研究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行贿罪通常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款。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
    2023-10-03
    314人看过
  • 在实践中怎样认定刑事犯罪集团
    在办案实践中,认定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
    2023-02-19
    470人看过
  • 2021年行贿罪的司法实践与趋势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如何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点:(一)自然人犯本罪,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对于罚金的数额,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主要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来确定。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由刑处罚,主要根据职责权限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三)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023-07-19
    355人看过
  • 认定行贿、受贿方自首在实践中不以先交代为前提
    对于受贿人认定自首能促使受贿人主动、尽快、全面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然而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贿赂犯罪调查中口供获取的特殊性,再加上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自首认定较为混乱。实践中,有人认为,认定受贿人是否构成自首主要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司法机关掌握受贿人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2、司法机关掌握受贿人主要犯罪事实主要是依赖于受贿人还是行贿人;3、是行贿人先开口交代还是受贿人先开口交代。笔者认为,认定行贿、受贿方自首不应以先交代为前提。实践中受贿人自动投案的情形多属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笔者对司法解释将这种情形认定为自动投案表示赞同,因为鉴于受贿犯罪的特殊性,实践中,在对受贿人首次讯问之前一般都会有一个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与受贿人进行谈话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启动对于受贿人来讲,肯
    2023-06-11
    112人看过
  •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
    [案情]2004年起,被告人徐红金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人事、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工作。2004年5、6月间,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海陆来到鄱阳,欲购买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于是刘海陆找到被告人徐红金,询问了土地出让有关政策及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情况,徐红金作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8月份,刘海陆再次找到徐红金,要求徐红金在土地评估之后,徐红金提供了土地分类、用地性质及基准价格的有关情况。因鄱阳县农机公司经法院依法查封,委托江西联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04年9月份,刘海陆通过竞买购得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十余天后,刘海陆来到鄱阳,找电话叫被告人徐红金到鄱阳镇饶州大酒店刘海陆住处,刘海陆将事先用牛皮纸袋装好的四万元现金送给了徐红金,并说感谢徐在期购地过程中帮的忙,还要求徐在土地过户及日后其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2005年11月、2006年3月,
    2023-06-11
    434人看过
  • 行政案件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怎样进行认定
    一、行政案件中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怎样进行认定1、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除非有证据表明属于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行为人本人所有。对明显无价值的,可以不作出收缴决定,但应当在证据保全文书中注明处理情况。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二、作案工具如何处理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备可操控性标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类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为工具,必须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动物利用外界物体作为身体功能的延伸,以达到某种目的。其次要具备犯罪对象标准。即工具体现为具体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对象为标准,可分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工具。按照法律规定,作案工具是应当没收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
    2023-06-14
    14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行贿罪司法实践中法院怎么判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2-15
      法院对行贿罪裁判如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实践中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1
      实践中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导致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往往成为侦查人员攻克行贿人心理防线的法宝,由此我想到可否借鉴这一规定,在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中作出对等规定:“受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受贿行为并说出行贿人的,可以减轻处罚,受贿数额在一定程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各省确定)以下的,可以免除处罚。”而不是像现行刑法那样只规定行贿人说出受
    • 怎样进行破坏生产经营罪司法实践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5
      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这个罪名的造成数额损失的起刑点。这个罪名的犯罪行为不是针对财产,而是针对影响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也就说,也许行为人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破坏了对方生产经营,影响的是国家关于农业产品的生产,那么就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判决此项罪名。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须符合下
    • 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怎么认定?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什么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7
      放火罪在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