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应当知道的著作权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6:20:24 109 人看过

工作与著作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从向作者组稿起,到接受稿件、加工、发稿、出版,以及出版以后,凡是涉及到书稿的问题,几乎都与著作权有关。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著作权法律范围内工作,在作者或著作权人所授予的权利范围内工作,超出这个范围,就可能会造成侵权。

要明确自己的职责

是出版社、期刊社内对他人作品进行审读和加工以达到出版或刊登标准的人。对书稿的审读和加工付出巨大的劳动,是属于精神产品加工的创造性劳动。尽管如此,的劳工仍属于加工性劳动范畴,都是特定的、应尽的职责,与作者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不同。作者享有著作权,却不能享有此权。因此,决能因为自己加工过某部书稿或修改过某篇文章,就想同作者的身份一样,享有署名权或获得报酬的权利。

要注意掌握书稿加工和文章修改的尺度。未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和作者要平等合作,互相尊重。既要尊重作者的权利,又要按照出版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审读和加工书稿。对书稿中涉及到的政治观点、学术观点等体现作品实质性内容的部分,不能擅自修改,因为这些内容是作品的核心,也是作者苦心经营的结果。但可以提出意见并与作者商榷,或建议作者进行修改。对于个别作品政治观点确有问题、作者又不予修改的,出版社、期刊社可不予出版或发表。对书稿中涉及到的知识性、常识性内容,如果发现问题,要注意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核对,不可想当然地修改,否则可能损害作者声誉。

不应干涉作者间的著作权关系

这是针对合作作品而言。合作作品的数量较多,合作作者之间的关系复杂,且多数事先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所以出现纠纷较多。作为出版这类作品的出版单位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处于被动地位,甚至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对此类作品的工作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要与合作者签定较详尽的出版合同。合作作品的作者比较多,有时不可能与每一位作者接触,只能与其代表进行磋商,签定合同。作者代表的身份,不能以其职务和地位确定,应要求其出示有关文字材料加以证明。合同的内容力求完备,对署名顺序、署名方法、加工后书稿的审定、稿酬的领取方法等尤其要填写清楚。

2、不要干涉合作作者的署名权。关于如何署名(包括署名顺序、署真实姓名还是署笔名等),应由作者自行协商。如果合作者较多,而在封面上不能全部署名,不要擅自确定署谁,而应让合作作者的代表提出具体意见。

3、不要干涉合作作者之间的稿费分配问题。对于稿费,最好一次性交给合作作者的代表,至于作者之间如何分配,不应干预。

总之,工作,涉及到大量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加强著作权法的学习,增强著作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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