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6:52:49 181 人看过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

从文字意义上理解,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承担,又称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比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起诉时应说明证据和证据的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在诉讼进行中有权提供新的证据,这要求原告承担行为责任,对其主张负责举出证据。

另一方面是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即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后果由谁承担,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也就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责任是指在其主张不能得到证明时,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这种不利结果既表现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确认和保护,同时又要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用。

所以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向人民法院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人民法院应就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证据进行审理,做出裁判。

不能仅仅把举证责任看成是一种义务或负担,而应首先将其看成一种制度,一种确定胜诉和败诉的制度,一种把提供证据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决联系起来的制度。

根据这种制度,如果法律要求特定的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该当事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该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或者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比,不具有优势,该当事人就将处于败诉的地位。

但是,还应该看到举证责任制度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当事人都有权提供证据,而对特定的待证事实,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让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举证责任或者让一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让另一方承担次要举证责任,都将无法实现设立举证责任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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