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需要对残疾的兄弟姐妹进行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什么是扶养
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称为扶养义务人,后者称为扶养权利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我国《民法典》、《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广义说。狭义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采用狭义说。
扶养关系
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扶养义务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要有扶养义务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以下条件,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1)弟妹是未成年人;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3)兄姐有负担能力。
2、满足以下条件,弟妹需要扶养兄姐: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如果说残疾的兄弟姐妹有生活能力的,不需进行抚养。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需进行扶养:
1、父母去世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残疾的弟、妹是未成年人;兄、姐有扶养能力的,需要进行扶养;
2、父母去世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残疾的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由残疾的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扶养能力的弟、妹需要进行扶养。
-
兄弟姐妹需要对残疾的兄弟姐妹进行扶养吗?
488人看过
-
兄弟姐妹是否对残疾人兄弟姐妹有赡养义务
305人看过
-
兄弟姐妹对残疾兄妹有抚养义务吗
371人看过
-
兄弟姐妹有义务赡养残疾兄弟吗
81人看过
-
弟,妹需要赡养兄,姐吗
460人看过
-
弟妹有扶养兄姐的义务吗
249人看过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
兄弟姐妹是否有对兄弟姐妹有赡养义务重庆在线咨询 2021-11-22成年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抚养义务,但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30关于兄弟姐妹是否有互相扶助的义务问题: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但是由于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情况下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产生扶养关系,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
-
-
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2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抚养能力,有未成年弟妹需要抚养,兄长、姐姐有负担能力的,有抚养弟弟、妹妹长大的义务。如果已经年满18周岁,即使不能自食其力,兄长、姐姐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继兄弟姐妹还能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吗?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11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