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涉嫌构成伪造、编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罪。该罪的法定量刑规定是,一般犯罪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
在交通肇事后,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并非偶然存在。逃逸后找人冒名顶替的人职业各异,动机也各有不同,但是目的往往是固定的,那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与一般意义上的逃逸行为相比,因为毕竟有“肇事者”愿意出来解决问题,所以冒名顶替的行为对受害者的危害较小。但这种行为也有很多坏处,例如:导致本来应受法律惩罚的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原本无辜的第三人却牵连到事件中;肇事者将无经济能力的第三人替换了有能力承担事故的本人,“顶包人”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去赔偿受害者,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及时的经济上的救助;为了查明真相,司法机关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那么,肇事后找他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笔者认为,无论是何种顶替行为:事后、当场或者在找人顶罪后因某种原因向公安机关自首,这些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满足了逃逸行为的特征,从而应认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第一,主观方面,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意思表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第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将逃避法律责任的意识付诸行动,让他人代替自己,而自己顺利逃避了法律的责罚。行为人找人顶罪,期终极目标就是使自己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减少自己的赔偿数额,分割被害人的权利。因此,这种行为应该给予法律的惩罚,将这种藐视法律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如果肇事人事后自首,这在量刑上应该从轻,当然定罪方面,仍然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这就像盗窃罪一样,在窃得财物回家后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上交给公安部门,角应该认定为盗窃罪既遂。总得来说,我们不能从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除此之外,这条解释有不够严谨的地方,刑法解释不应该将逃逸限制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点在法律上是有漏洞的,如果肇事人在发生交通肇事时,其逃跑了,但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去公安局投案,这就不能很好地适用这个解释了。再如,现场情况紧急,急需对受伤人员救助,若肇事者没有逃跑,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情况下,那么这种行为应该仍旧界定为“逃逸”。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范围不应仅权狭隘地限定在“逃离事故现场”或者“躲避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如果无人员需要紧急救助,那么各方当事人应当停留在现场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等待事故认定人。如果需要紧急救助,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救助行为,避免损失的再扩大,如果不进行救助,致使损失进一步增加,亦可认为是逃逸,从这方面来看,“逃逸”也可以认为是一处逃避积极救助义务的不作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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