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是指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一般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尚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这种担保方式也称为检索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先诉抗辩权”的含义。这是一种担保方式,指担保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以债务人尚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
接下来,我们可以将原句进行改写,以保持其意义不变:
一般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以债务人尚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先 诉 抗 辩 权 与 担 保 责 任 : 主 合 同 纠 纷 未 解 决 时 , 担 保 人 的 应 对 措 施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那么债权人无过错的话,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如果债权人或担保人有过错的话,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另外,如果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话,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最后,如果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主合同无效的担保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先诉抗辩权是一种担保方式,指担保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时,以债务人尚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过错则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如果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总之,主合同无效的担保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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