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专门立法防治家庭暴力反家暴法征民意——
未婚同居施暴不属“家暴”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25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根据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针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意见稿从家庭暴力的发现和报案、公安机关的处置、对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环节作了规定。其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明确,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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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强行发生性行为视为家暴
珠海香洲法院今年至今已发出21份人身保护裁定
经常不顾妻子身体劳累或生理期等特殊情况,强行要求过夫妻生活,稍有不从,即实施殴打、掐脖子或持刀逼迫。记者昨日从珠海香洲法院获悉,上述行为被认定为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记者从珠海香洲法院获悉,2008年11月,该院成为全国第10个被指定的反家暴试点法院。同时成立了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据了解,今年以来,香洲区法院共发出21份人身保护裁定。
案例1
殴打虐待妻子近9小时
1991年,罗芳(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现任丈夫张泉(化名)。罗芳与张泉婚后感情破裂,张泉会因一些小事辱骂罗芳,还经常因为罗芳的一两句无心话语,就开始当着家人、孩子的面对罗芳进行殴打。张泉曾经拿着铁棍将罗芳逼进房间里,用家具堵住房门,抢走手机和钥匙,不让喝水、吃饭和上厕所,一直殴打和虐待罗芳将近9个小时。罗芳被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骨折,被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香洲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罗芳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要求张泉远离罗芳。张泉对此裁定不服,申请了复议。
法院考虑到罗芳多年来被张泉殴打和谩骂,罗芳极度恐惧张泉的情况,在听证阶段,首次对原、被告双方分别做笔录,保障罗芳可以在一个缓和的环境下说出事实。
案例2
夫妻间强行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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