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的法域定位与民法财产权结构之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37:29 382 人看过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是在发达国家广为运用的一种效率型环境法律制度。虽然形式意义上的排污权概念及其制度模型是由美国学者戴尔斯先生在1968年提出的[1],但这种权利配置及其交易理念的产生和发展却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层的社会背景。排污权之所以能够在现代法制中得以确立,一方面是人类勇于检点自身行为直面环境危机,主动调谐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成果;另一方面,它的确立则是人类为扭转和摆脱日益严峻的环境威胁所做出的无奈选择。本文所研讨的排污权是一种以对环境容量进行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财产权,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这种权利[2],但由于美国财产法有关财产的界定及其制度体系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加之其确认排污权的目的并不在于以此为基础型构具体的权利结构,而是为了完成实务层面的排污权交易,因此,美国财产法的相关规定很难被我国立法直接借鉴[3]。目前,作为一种权利形态的排污权还未获得我国立法的承认,但基于排污权交易实践已在我国部分地区得到尝试的事实,学者们也开始对这种新型权利的属性定位产生浓厚的兴趣。站在民法与环境法相结合的角度,我们认为将排污权定性为一种兼具公、私权双重属性的准物权较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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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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