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求职小心四个招工陷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05:31 140 人看过

陷阱一:巧立名目黑中介

张某过完年早早回到了上海。因为原先的老板不愿意加薪,张某和老乡今年想试试别的工作。在市郊某处拆迁房的门口,张某和老乡被挂出来的招工启事吸引住了。启事上写着松江某公司高薪招聘操作工,工资比起以前来说增加不少。张某他们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走了进去。

刚进门,他们就发现这个所谓的职介所非常简陋,两张桌子几部电话就是所有的家当。听说是进来找工作的,职介所的工作人员也没多走程序,只是让他们填了张表格,象征性地问了几个问题就结束了面试。接下来,工作人员问他们要了照片、身份证、驾驶证的复印件,还收了他们一人400元的中介费、体检费并煞有介事地开了发票。看着他们还能给发票,张某和老乡一咬牙就把钱交了。

张某和老乡如约到工厂报到,却连工厂的大门都没进去,原因就是中介根本没有给他们办理进出厂所需的门卡。他们和企业一打听,才确定自己是遇到黑中介了。等他们赶回那里,那家中介已经关门了。周围的人告诉他们,这里的黑中介特别多,往往都是开几天就关门,已经骗了很多人的钱。

[提醒]求职首先要到合法的职介机构。看职业介绍机构是否合法,可以查看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是否合法等。

合法的职介机构收取的报名登记费、求职服务费,是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的,求职时应要求其开具加盖印章的收费单据,并保存好原件。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据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另外,求职者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效证据,如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提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仍不签订劳动合同,求职者要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陷阱二:注水招聘诱惑人

王小姐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她本来没有求职意向,只是陪老乡去人才市场看看,结果却发现了让自己心动的工作。一家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事业部经理,要求不高待遇却不低,几年的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即可,工作内容是管理下属的保险业务员,不仅有高薪还有相应的提成。

面试下来,对方对王小姐的工作能力很满意,对于王小姐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也没有多问,直接让她下周去报到。王小姐马上辞了自己原来的工作,但是到保险公司后她并没有坐上保险事业部经理的岗位,而是和一批新进的业务员一起开始了无止境的拉业务。王小姐说,现在相比之下压力比在原单位大了许多。她自己也找管理层反映过,但是单位却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先熟悉下情况等理由安抚她,让她继续在公司工作。

王小姐在朋友的劝说下继续在单位工作了半年,其业务水平一直在同事中拔尖,她也几次找到总经理要求按照当初招聘时候的承诺,让她当上事业部经理。但是总经理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最终王小姐搞明白,这是公司给她画的饼,于是开始了寻找下家的跳槽前奏曲。

[提醒]职场中注水简历很多,但是注水招聘信息也不少。这类公司不直接以收取求职者钱财为目的,却变相让求职者免费为其工作,或通过招聘向求职者销售产品等等。这类骗局往往更加隐秘,骗局被识破周期也比较长,且求职者受骗上当后也难以收集证据,相关部门监管比较困难。

不过,注水招聘虽然隐蔽,但也有很多破绽:首先是招聘广告过于简单,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其次是面试极为草率,面试官似乎对你的专业、能力不感兴趣;通常注水招聘刚面试完即被告知录用,但劳动合同却迟迟不签;被录用的职位与原先应聘的职位不符,对方还会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双方口头、书面约定的合同中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

求职者应该学会分辨各种形形色色的假招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三:口头承诺不兑现

李先生毕业后在职场里也摸爬滚打了几年,跳槽时因为手里的几张王牌证书,使他在与一家公司洽谈时很顺利地到了签订合同的阶段。拿到合同后李先生还留了个心眼,认真阅读了一遍合同文本。人事经理看他读得仔细,当时就有些不耐烦了,说合同文本都是通用的,每个新入职的员工签的都是这个文本,看得再仔细也是白费。可是当李先生看完所有条款后,发现三险一金(养老险、失业险、医疗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合同中完全没有提及。

几番追问下,人事经理解释说公司是著名公司,被录用人员都是行业的佼佼者,根本不存在失业问题;论薪酬公司也是同行业中最高的,只要在这里干上三年五年,所得报酬养老绝对没问题;至于医疗,到时到公司报销即可;房子嘛,保你三年后买得上房子。李先生一听觉得有道理,就在合同上签了字。

天有不测风云。李先生在这家公司干了一年多,突然患了急性阑尾炎要动手术。由于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医疗险,他拿着医药费用单据去找公司,希望公司能按照约定给予报销,哪怕报销一定比例也行,因为如果由他一人承担全部医疗费那可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可是公司的人事经理却坚持说当初合同里并没有规定。这一下李先生傻了眼,想起当初签合同的情形,后悔莫及。

[提醒]求职者在求职时必须清楚,所有的口头承诺都是无效的,也不可能完全兑现。求职时,一定要按照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把双方口头商谈的内容全部写进协议。签约前还应反复检查,保证协议内容无歧义和遗漏。在签约之前多向有经验的人取经,多问几个为什么,要敢于向企业提问,认真了解企业的情况,充分论证后再签约。必要时,求职者还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四:试用期上设骗局

小宋是位安徽来上海的务工人员,刚来上海的她在一个个招聘会上来回奔波,几次下来身上的钱也花得差不多了。就在这时,小宋应聘了一家服装厂,对方不仅提供食宿还能让她马上上班。欣喜之下,小宋当场就和企业签了合同。不过,企业给她的并不是一份劳动合同,而是试用期合同。招聘的人振振有词地和她说,企业也要考察一下员工,不能直接签劳动合同,6个月的试用期只要能过签合同肯定没问题。

上班之后小宋工作十分努力,可是不知道为什么总是因各种各样的小事情挨批、记过。

小宋刚开始有点适应单位的工作,六个月的试用期就到了。当初招聘的人找到她说,她实习期间的表现并不让单位十分满意,想再考察一段时间,让小宋再和单位续订6个月的试用期。

小宋不想放弃刚刚熟悉的工作和生活,就答应了。又过了6个月,小宋算着自己在企业里上班也1年了,企业怎么也该让自己转正了,没想到企业却在试用期结束之前通知她,她试用期不合格被辞退了。经过种种咨询,小宋才知道自己中了企业的陷阱。

[提醒]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造成这种无效合同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而损失者则往往是被聘用者。《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还规定,合同期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满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裴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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