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文号]:嘉政办发[2005]52号
[颁布时间]:2005-4-22
[执行时间]:2005-4-2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布局住宅、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现就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大力推行多元化投资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办法,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
(二)农民自愿,积极引导。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真正关心农民,保护农民利益,防止与民争利。要科学编制规划,优化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支持农民居住向城市和中心镇集中,有序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集中。
(三)积极探索,规范操作。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特别是对宅基地的流转、农民跨村建宅、弃宅进城、新村建设等问题,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积极帮助农民加快生活保障由依靠土地向依靠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转变。
(四)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要选择条件相对成熟、有工作积极性和有推广价值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在面上推开。中心镇、中心村以及宅基地整理潜力大的地方要加快实施。
二、政策措施
(一)保证宅基地整理投入资金足额到位。要从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宅基地复耕形成的用地指标在按不低于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指标标准出让后获得的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措并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宅基地整理投入。县(市、区)可根据宅基地整理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筹措及拨付办法。
(二)鼓励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原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政策待遇。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可从耕地开垦费、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和复耕指标有偿使用费及开发收益中,按其退出的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可以为一次性货币或养老生活补助。复耕后的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屋由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村民的,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上述政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制订。
(三)引导农民居住向村镇规划点集中。经批准的新村规划点建设用地,可采取村庄规划区内的全部承包田由村统一组织土地流转,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原承包户第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的流转收益的方法解决。对本村农民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新村点建造住宅的,可按规定报批宅基地。对需跨村进镇规划区和中心村规划点居住的农民,在放弃并退出宅基地的前提下,政府可采取征收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划拨给指定的代建单位进行统一建造,由农民购买安置房。
(四)加快新村规划点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要提高新村规划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除村集体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补助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优惠支持外,允许在规划区内确定一定比例土地面积用于经营性出让,其收益用于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要积极探索宅基地定位权有偿使用的办法。可从新村点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五)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调整好新村规划点用地。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建房一律进新村规划点,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要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有明显减少。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各级相应职责。农村宅基地整理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体是乡镇政府,新村建设的实施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和推进工作。市农办、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和农业经济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宅基地整理项目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先行选择1-2个试点,制定试点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宅基地整理,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试点要求在2005年全面启动,其中工作方案要在上半年完成。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与时俱进的改革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宅基地整理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同时,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村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参与宅基地整理和新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500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73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区城市公厕建设的意见
109人看过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74人看过
-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改造的意见
253人看过
-
市交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
162人看过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要使用土地符合规划就是合法的。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宅基地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更多>
-
嘉峪关农村宅基地怎样维护建设广东在线咨询 2023-08-21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出台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房地一体化原则,征收农村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补偿,也就是对房屋下边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补偿,因此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补偿。 但是一些地方农村房屋修建的层数较多,于是就出现了宅基地面积小,房屋面积大的情况,为降低拆迁成本,拆迁方将房屋评估一个较低价格,然后再对宅基地进行单独补偿,这种补偿方案,看起来房地都有补偿,实际上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
嘉兴市秀洲区新农村建设新村建设征地赔偿标准是多少青海在线咨询 2021-04-14标准更加公开透明非住宅用房补偿和奖励明确除了对个人住宅外,“新版”办法还对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进行了明确。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对征收商业、办公用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
-
怎么加快推进揭西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3关于怎么加快推进揭西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十项措施”,分别是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进行编码;公示权属调查结果;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依法确定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