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5:15:38 227 人看过

[法规名称]: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文号]:嘉政办发[2005]52号

[颁布时间]:2005-4-22

[执行时间]:2005-4-2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布局住宅、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现就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整理,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大力推行多元化投资实施农村宅基地整理的办法,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加快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

(二)农民自愿,积极引导。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真正关心农民,保护农民利益,防止与民争利。要科学编制规划,优化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支持农民居住向城市和中心镇集中,有序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集中。

(三)积极探索,规范操作。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特别是对宅基地的流转、农民跨村建宅、弃宅进城、新村建设等问题,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积极帮助农民加快生活保障由依靠土地向依靠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转变。

(四)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要选择条件相对成熟、有工作积极性和有推广价值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在面上推开。中心镇、中心村以及宅基地整理潜力大的地方要加快实施。

二、政策措施

(一)保证宅基地整理投入资金足额到位。要从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宅基地复耕形成的用地指标在按不低于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指标标准出让后获得的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措并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宅基地整理投入。县(市、区)可根据宅基地整理投入成本,制订具体补助方案和项目启动资金筹措及拨付办法。

(二)鼓励农民放弃宅基地进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原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政策待遇。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可从耕地开垦费、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和复耕指标有偿使用费及开发收益中,按其退出的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确定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可以为一次性货币或养老生活补助。复耕后的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屋由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村民的,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上述政策。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制订。

(三)引导农民居住向村镇规划点集中。经批准的新村规划点建设用地,可采取村庄规划区内的全部承包田由村统一组织土地流转,分期或一次性支付原承包户第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的流转收益的方法解决。对本村农民愿意退出老宅基地进新村点建造住宅的,可按规定报批宅基地。对需跨村进镇规划区和中心村规划点居住的农民,在放弃并退出宅基地的前提下,政府可采取征收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划拨给指定的代建单位进行统一建造,由农民购买安置房。

(四)加快新村规划点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要提高新村规划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除村集体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补助和有关部门(单位)给予优惠支持外,允许在规划区内确定一定比例土地面积用于经营性出让,其收益用于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要积极探索宅基地定位权有偿使用的办法。可从新村点规划用地中明确一定比例规划为新村社区服务用房建设用地,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五)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各地要抓紧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调整好新村规划点用地。规划批准实施后,农民建房一律进新村规划点,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鼓励建设联排住宅和多层公寓。对单户宅基地和新村规划点人均居民用地面积实行双控制,确保新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要比老居民点用地面积有明显减少。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各级相应职责。农村宅基地整理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体是乡镇政府,新村建设的实施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各县(市、区)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和推进工作。市农办、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和农业经济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宅基地整理项目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先行选择1-2个试点,制定试点政策,积极探索实施宅基地整理,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试点要求在2005年全面启动,其中工作方案要在上半年完成。

(三)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与时俱进的改革意识,充分认识推进宅基地整理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上来。同时,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村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参与宅基地整理和新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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