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包括哪几种情形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二、被挪用资金用途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这种行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比如,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资金使用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例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说,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
(1)
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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