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03:17 326 人看过

一、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吗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时候很难分别,二者往往是互相联系的。例如,有一种歪曲、篡改作品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大段删除与变更,这就从整体上破坏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性。这种行为一般也可以认为是对作者作品的擅自修改;又如在音乐作品上,经常有未经作者同意,改动歌词,改变演唱感情,改变曲调速度等行为,这些行为一般被认为是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但若该修改行为影响到了作者的人格时,则被认为是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可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延伸,侵犯修改权的行为不一定侵犯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则必然侵犯作者的修改权。

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有区别的。二者主要有以下不同:

(1)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方面而言的,即作者有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从消极角度而言的。因为作者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才会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侵犯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是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而修改权一般只是对作品的内容改动,而不涉及作者人格。如有人将某作家的严肃作品改得庸俗不堪,或是将某作词家的高尚的音乐作品换成下流的内容,这些都已经不是修改,而是歪曲、篡改作品。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同属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即作者基于创作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权利不仅与经济权利即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密不可分,而且精神权利是作者权利的根本和核心,是经济权利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而且保护的程度还相当高。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作者利用精神权利这一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也会依法严格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受侵犯。

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分别规定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特点之一,因为在同样承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一般统称为尊重作品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维持作品原状权等。笔者认为,虽然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基础都是对作品中表现出来的创作者的个性和作品本身的尊重,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者赋予了二者各自独特的内涵和外延。

从权利内容或侵权对象的角度,尊重作品权可以分为对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的侵害和对作品思想、原意的侵害两种情况。由于作品是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下来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作品首先可以让人看到、听到或者以其他方式感知到它的外在表现,同时,作品也是在作者创作思想的指导下,通过题材、主题、人物、事件等要素结合在一起的有机整体,前者可称为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后者也可称为作品的内在表达。这二者虽然相互独立,但是其联系也十分紧密:在某些情况下,破坏了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但并未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有时候,作品的内在表达被改变,可作品的原来的外在表现形式并没有改变;而在另一些情况下,一个行为可以既破坏了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改变了作品的内在表达。

由于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因此修改行为应当是对作品的一种有意的改动,不包括非故意而造成的改变。同时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将其与修改权的规定结合起来不难理解,修改也只是对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动,不涉及对作品思想、原意等内在表达的改变,因为如果也包含内在表达,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就是无意义的了。同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分别具有主动权和防御性权利的内容。具体说,就是作者有权改动,同时禁止他人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和外在表现形式。

可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相区别但是又联系紧密的两项权利。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二者是移形和换质的区别。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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