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律师执行职务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9:52:24 324 人看过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1年10月12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4日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具有律师资格、经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律师工作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职务的律师,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律师执行职务必须坚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关联法规:

第四条律师的职责是通过法律事务活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派律师承办下列业务:

(一)担任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代理人;

(二)担任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担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和申请行政复议活动;

(五)担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的法律顾问;

(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七)办理律师可以从事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坚持不如实陈述案情,可以辞去委托或者拒绝为其辩护。

第七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打击报复。

第八条律师依法执行职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律师凭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专用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可以按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摘录、复制所承办案件的有关材料。

(二)律师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进行调查时,接受调查的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时,羁押看守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提供会见场所。律师同被告人的通信,羁押看守部门应当及时转送。

(四)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当事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直接发问,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五)律师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不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法定时间通知律师参加诉讼。律师应当及时提交辩护词、代理词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律师的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正确的意见应予采纳。

(七)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入卷;意见书和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应附卷。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对于执行职务中得知的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使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

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前送达。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按时到庭履行职务。因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律师的申请理由正当,又不影响法定审结案件时限的,应当做出延期开庭审理的决定。

律师不能按时到庭履行职务,又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或者人民法院未做出延期开庭审理决定,律师不按时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的副本及时送达承办律师。

第十三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律师事务所认为在认定主要事实、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上确属不当,或者案件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对待。

第十四条干涉、阻挠律师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律师进行侮辱、诽谤和打击迫害的,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活动,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报酬或者收受其他财物。

第十六条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停止执行律师职务、吊销律师工作执照,直至取消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聘请、委托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妨碍法庭秩序或者违反监所有关规定的;

(四)唆使被告人不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或者为被告人串通案情,逃避法律制裁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1日 0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自诉相关文章
  • 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条例
    1、医疗费: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3、受害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8、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元20年。河北省200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关于印发河北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的通知
    2023-07-03
    112人看过
  • 河北高院出台文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法官律师关系
    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意见》明确规定: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不再安检,可直接进入法庭;人民法院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代理词、辩护词、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应当办理接收手续,出具签收证明;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阅卷权,方便律师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应保障律师的案件进展知情权,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法庭辩论或辩护的权利。建立律师投诉处理机制。对律师的投诉,经查证确给律师执业带来不便或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的,责令法官和工作人员立即纠正。为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意见》给法官提出严格要求: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法官不得为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或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代理、辩护及其他法律服务业务;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件审理情况;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影响案
    2023-04-29
    475人看过
  • 2022年河北省职工医保个人承担比例
    一、河北省职工医保个人缴付比例(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8%。(三)、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2%。(四)、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五)、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但是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二、河北部分城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石家庄】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2022-05-10
    76人看过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维护民族团结,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它食品。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摊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2023-06-06
    193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
    2023-06-09
    212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级技工学校:现将《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规划、筹备技师学院的建设。拟举办技师学院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尽快按照本《意见》要求完善办学条件和准备申报材料,务于2003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厅职业培训处。各市、各学校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职业培训处反馈。二○○三年三月十九日河北省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试行)为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培训,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精
    2023-06-04
    470人看过
  •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ぉ司法厅(局ぉ: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ぉ5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内凡按照劳人计(1985ぉ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符合律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能胜任各级岗位职责的,可以在本单位律师、公证员职务比例限额和增资限额内,评聘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同等待遇,但不属于转干。上述人员中,凡大学专科毕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被评聘为四级律师职务的,可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授予律师资格。对上述人员的具体评聘办法,请按当地职改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办理。
    2023-04-24
    286人看过
  • 河北省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
    2023-02-28
    348人看过
  •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冀价经费字[2006]第4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特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l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
    2012-06-22
    270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职)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03]28号)要求,我省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正逐步移交街道和社区或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为规范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明确财务开支范围,现就有关服务经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次退休(职)人员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冀办发[2003]28号文件和当地政府文件的要求,切实解决好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场地和经费问题,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证企业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各级财政要将企业退休(职)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退休(职)人
    2023-06-09
    442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分别由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二、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制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三、省人事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确定适合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并组织实施。四、各市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附:《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
    2023-06-10
    342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布文号:冀劳社[2003]67号冀劳社[2003]6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系统近年来政务公开工作实际,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滥用,我们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标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对不符合《标准》或没有按照《标准》建设的,要抓紧整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二○○三年六月六日河北省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标准为了规范和完善我省劳动保障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和工作机制,促进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防
    2023-04-22
    132人看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13日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2002]第8号?,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认真开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开展《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要组织专门人员,造成一定声势,深入到用人企业、街道组织和基层单位,广泛宣传《管理办法》的政策规定和意义,有重点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政策指导、咨询服务、问题解答、监督检查以及提供劳动合同范本等多种形式,为基层提供有效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有针对性的举办《管理办法》学习班、培训班、研讨会等,并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广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观念及政策水平,使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二、全面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
    2023-06-10
    312人看过
  • 河北省省属企业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对比分析
    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如果是住院的费用,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如住的是三级医院,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3万元到
    2023-07-05
    29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更多>

    #刑事自诉
    相关咨询
    • 河北省住房保障条例第二十条什么情况下执行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1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设区的
    • 河北省关于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01
      第一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第二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 河北省职工住房保障规定(试行)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0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除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之外的建制镇。棚户区改造住房,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用地保障和政策优惠。
    •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内容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13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同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行为抄告当事人所在的社
    • 河北强制执行律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4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