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1、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3、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3、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院的民诉法解释中对于免证事实的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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