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松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律师。
被告人自报杨某,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姜丽媛、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相伟华、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在本区泗泾镇鼓浪路649号“美味情缘”烧烤店吃夜宵离开时,因被告人张某与在该店内吃夜宵的陈某、张某某、陈某某、廖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为耍威风,遂持刀、椅子等殴打对方,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左手中环小指屈肌腱、尺侧腕屈肌、尺动脉及尺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0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张某、杨某各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付)。被害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了对两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廖某、钟某的证言,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能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陈某作出了经济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等,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能自愿认罪,也对被害人陈某某作出了经济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0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文华
审判员刘长琴
人民陪审员严融融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莉莉
-
成功为被告人杨某寻衅滋事案辩护缓刑
149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360人看过
-
郑某男犯寻衅滋事被免予刑事处罚案
205人看过
-
对涂某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词
174人看过
-
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220人看过
-
黄某某、张某某抢劫案
137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湖北在线咨询 2021-01-28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9月19日与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我享有房屋居住权至2008年过年之前。同时杨某某支付我2 500元作为补偿,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电器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以某某罪犯号码强奸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罪犯是个人犯罪行为r与身份证号码无关系,这个是证明个人信息的r强奸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刑法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共场
-
十年前的寻衅滋事现在犯寻衅滋事罪现在又犯寻衅滋事罪可以判缓刑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6由于属于十年前的劳教前科,现在犯寻衅滋事罪的,不属于累犯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