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国家,比如中国,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但是,有的国家,特别是有些西方国家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采取歧视态度,不承认其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在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中,适用什么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影响极大。
(1)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西方国家主张依子女出生时其父母的属人法来确定子女是否婚生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主张用子女出生时其父母的本国法。
(2)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关系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关系;另一是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关系。
对于非婚生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西方国家一般主张适用母亲或子女的属人法,即母亲或子女的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对于非婚生子与父亲的关系,西方国家一般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或当事人的属人法。
(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和准正的法律适用
为了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外国法中多有关于认领和准正制度的规定。认领,又称认知,系指确定非婚生子女出自何人。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认领人以生父为限,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以出生事实为根据,无须认领。也有一些国家规定,生父和生母均得为认领人。出于生父主动的认领,称为任意认领。出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责令生父认领,称为强制认领。所谓准正,系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视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可因生父的认领而准正。有些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在其生父母结婚后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准正须同时具备认领和生父母结婚这两个条件。
1.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适用,各国法律规定尽管不同,但无外乎是子女出生时或认时父之属人法,母之属人法或子女之属人法。
2.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非婚生子女准正时父之属人法,母之属人法或子女属人法。
涉外法律民事关系的因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公司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订立遗嘱地在国外;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国外。所有这类据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大家可以看出,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主要就是针对民事关系来说的,民法典当中规定,在处理民事关系的时候,如果和其他法律发生冲突的话,按照我国民法典当中的法条解决,从这一条就确定了我国民法典在民事纠纷当中所起到的领导性的作用,只有通过法律约束的和谐的民事关系,才能够确保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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