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允许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五、本通知自1日起执行。”该条所称持有的固定资产是指1日后持有的固定资产还是以前年度持有的也可以适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条中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不受持有时间的限制,即1日后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不再追溯调整,仅就其折余价值部分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从事哪些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直接享受加速折旧的政策?具体如何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四、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属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六类行业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规定的收入总额。”
五、固定资产价值能够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的情况有哪些?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二、企业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二、对所有行业企业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如何判定某固定资产是“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七、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同时符合条件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如何确定加计扣除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八、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选择哪个优惠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九、若企业享受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64号):“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据此,企业在预缴时只需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符合条件自行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总局未明确前暂按81号文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十、适用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由哪个机构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小结:
加速折旧是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它可以起到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的效果。企业应充分利用加速折旧政策,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如预缴申报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按要求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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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怎么计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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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4一、高度重视,确定思路。该局本着“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纳税人成本”的原则,以扩大宣传面、扩大政策享受面为工作目标,转变工作思路,统一全局干部思想,确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税收负担的积极作用。二、开展培训,练好内功。及时召开所得税小教员政策辅导会,对办税服务厅及税务所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培训辅导。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安排,明确建立健全分户台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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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折旧年限为60% 是什么意思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按60%缩短折旧年限,指的是其折旧年限由10年缩短为6年。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1)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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