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申请认定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7:00:49 428 人看过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认定条件

1、辅导期内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可申请转正,未达到的可提前向税管员申请延期。(转正的硬性指标)

2、辅导期的税负税管员一般要求要达到1.2%–1.5%以上。(只要交易真实,且同行业毛利率普遍较低的,可低于一般税负)。

3、辅导期满的次月(申请转正期),剩余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违者罚款),在报完税后要将剩余发票在航天系统上先空白作废,再到税务局进行核销。

4、企业取得十万元版的费用票据,税务局会进行协查。

5、成本负毛率的部分要做进项转出。

6、存货

1)对存货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

2)存货溢余部分,属于货到票未到的,要编制入库清单,这部分存货要和账上存货分开堆放;短缺部分,属于已销未开票的,要编制送货清单;属于特殊情况的,要说明理由。

3)税负未达到的企业,要找有代表性商品的毛利,并列示其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以此说明总体毛利确实是偏低。

7、计算企业的实际税负。

8、打印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成立至今年度报表,当年取最后一个月的报表)

9、把账本和凭证打印出来,以供税务下户检查。

10、去专管员那拷转正约谈评估表,填写转正约谈评估表。

11.去税务大厅拿转正申请表(一式三份),编制一份申请报告,税务证副本复印件一张,到大厅受理。

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认证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证期限延长至半年由于原有的抵扣期限偏短,给企业造成了一些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了实质性的、倾向于纳税人的改进。比如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2009〕61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文件提醒,上述规定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对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来规定执行,还是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规定来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认证入账(2010年是闰年),并在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才有效。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认证并入账,并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进项,在7月15日征期结束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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