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在初始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以及符合贷款和应收款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可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买的股权投资由于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但短期(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如果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也可以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会计处理中,以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已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已到付息期尚未收回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并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预期期间或适用的较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取得的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所得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和债务免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未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及相关权益。其中,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作为纳税调整和减税处理;其他债券和持有至到期投资,按规定确认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其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即将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以外的其他原因,可能被终止持有人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
贷款和应收款项一般是指一种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中报价的债务工具),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账款的定义,就可以归入这一类。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与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不是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金融资产,不受更多出售限制或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债务工具投资未在活跃市场中报价,则不能归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在会计处理上,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贷款本金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金融企业发放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一般来说,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形成的应收债务金额,应当按照应收买方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初始确认。贷款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获得贷款时确定,并在贷款的预期期限或适用的更短期限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取得价款与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就税务处理而言,贷款和应收款本身不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产生的利息应计入总收入。《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他人占用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债务利息等,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般是指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例如,企业在活跃市场中以报价买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如果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可以分类为股票、债券和基金。
在会计处理中,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已到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计入支付价款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的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在税收处理方面,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性资产。《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性资产,是指企业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的成本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以非支付现金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转让或者处分投资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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