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现行税法对内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作出了境外税额扣除的规定。
内资企业境外税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章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对内资企业的境外税额扣除规定了以下几点:
1.内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内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3.境外所得的计算内资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内资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4.内资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5.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内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33%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7.境外减免税处理
内资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内资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可以由内资企业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8.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
依照有关规定,内资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内资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内资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上述规定中视同已缴纳的税款。
内资企业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内资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33%内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上述规定计算出来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内资企业的境外税额的扣除程序
1.纳税年度和申报。内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2.税款预缴和清算。内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内资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内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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