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4:01:37 405 人看过

二者之间的证明力大小,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证人证言;

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的大小,还需要看如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若证人证言不能满足上述几个要求,其证明力将没有书证的证明力高。

3.根据原始证据规则,书证需要以原件才可以作为最佳证据,若不能提供书证的原件则需要提供非常充足的理由,否则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不具有可采性。

书证和证人证言的概念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综上,书证是依附于物质载体的,其记载内容与案件有关联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而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作出的陈述,即使是证人亲笔书面写的证词也应当为证人证言而不是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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