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商场做专柜营业员,当时应聘时,该专柜厂家的负责人要求先交保证金600元,如果一年内我不在这干了,要从中扣除培训费200元。同意这一要求后,就开始了上班。但过了试用期后,厂家仍不给上保险,说是得干满一年后再给交。而比自己早来没多久的员工,在工作3个月后就有保险了,我于是要求厂家就不给自己上保险一事,写出书面证明,被厂家拒绝。因为受到不平等待遇,很生气,就向厂家提出辞职,要求厂家返还当初缴纳的保证金600元,厂家却说,退钱可以,但得扣除200元培训费,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厂家让你交600元保证金以及扣除培训费的做法都是不对的,你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向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培训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这里的“培训费”,指的是单位为部分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而非一般性的入职培训。因此,厂家没有理由向你索要培训费。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存在专项培训费用,由于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因此,劳动者也不用支付该项培训费。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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