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办保险,员工辞职遭索培训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6:54:25 386 人看过

我在一家商场做专柜营业员,当时应聘时,该专柜厂家的负责人要求先交保证金600元,如果一年内我不在这干了,要从中扣除培训费200元。同意这一要求后,就开始了上班。但过了试用期后,厂家仍不给上保险,说是得干满一年后再给交。而比自己早来没多久的员工,在工作3个月后就有保险了,我于是要求厂家就不给自己上保险一事,写出书面证明,被厂家拒绝。因为受到不平等待遇,很生气,就向厂家提出辞职,要求厂家返还当初缴纳的保证金600元,厂家却说,退钱可以,但得扣除200元培训费,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厂家让你交600元保证金以及扣除培训费的做法都是不对的,你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向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培训费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这里的“培训费”,指的是单位为部分员工提供的专项培训,而非一般性的入职培训。因此,厂家没有理由向你索要培训费。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即使存在专项培训费用,由于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因此,劳动者也不用支付该项培训费。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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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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