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处理是:由全体发起人承担。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之间可以按照合伙人的性质对债务负责,承担比例按照发起人之间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各发起人均等承担。
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有谁承担?
案情简介:
被告刘某、李某拟投资修建年产10万吨煤矸石砖料场。为筹建项目刘某、李某拟成立天清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核准登记两被告为公司股东,刘某出资340万,李某出资510万元,尔后,两被告以天清公司名义进行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用地申报,得到了当地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批准。项目建设期间,拟设立的公司向原告罗某购买预制件、环保砖等原材料,期间天清公司陆续向罗某支付了部分货款,结算后尚欠罗某货款10.5万元。后因两被告投资不到位项目停建,公司设立失败,造成罗某货款无着。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1、两被告立即连带清偿原告货款10.5万元;
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1、两被告是否欠原告罗某货款10.5万元
2、两被告设立公司失败后对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裁判:公司筹建期间,设立的公司向原告罗某购买预制件、红砖等原材料,实际上罗某与两被告拟成立的天清公司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应该给罗某支付砖款。但两被告设立澧县天勤炉料建材有限公司失败,公司所欠原告罗某10.5万元货款应当认定为两被告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故两被告欠原告罗某货款共计107842元的事实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的原告罗某以刘某、李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天清公司设立期间所欠其砖款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文标题:公司因故未成立,公司债务谁承担)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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