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管辖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有效力吗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正常情况下仲裁机构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第七条有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由上可知,如果当事人协议管辖时,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则仲裁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另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则仲裁庭就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
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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