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抚养遗赠协议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5 19:42:37 457 人看过

遗赠抚养协议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或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由一方单方面解除:

1、受赠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扶养内容。

2、赠与人生前任意处分财产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一、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租房合同签了三年提前终止有哪些后果

租房合同签了三年,如果是经过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解除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关系的,则不会怎么样;或者因为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以及下列法定情形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也不会怎么样: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是因为上述情况提前解除合同的,则解除合同的一方就构成违约,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怎么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分类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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