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遇有法定情形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经济补贴问题
在被调研的上述4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指定案件承办人亦各有不同。除大理州及所属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全部靠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即社会律师)承办具体法律援助案件外,其他地区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采取以本中心工作人员为主,委派社会律师为辅的方式承办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案件。之所以如此,也是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缓解经费紧缺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因为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绝大部分为司法局在编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具体承办案件不再支付任何补贴,属于拿工资办案,完成数量的多少将作为年终政绩的考核标准。
对于指定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各地均采用支付定额基本办案成本的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等对待,办案成本补贴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的经济以及办案地的远近有所不同。如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规定一审案件成本补贴为300元/件~800元/件;西双版纳州法律援助中心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300元/件;而景洪市则通过司法局下达行政命令,要求每位注册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2件援助案件;丽江市则规定每位社会律师每年必须义务办理一件援助案件,超额部分按200元/件~500元/件补贴;大理州统一规定办案成本补贴150元/件。
即便是如此低的办案补贴,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也没有按时如数支付,大部分律师办案补贴至今仍没有着落。为此,我们通过与部分多次接受指定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较多的社会律师进行座谈时发现,绝大多数社会律师对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经济补贴标准以及支付方式虽有怨言(标准过低,支付不及时),但都表示可以理解,并能尽职尽责完成指定辩护义务。如大理州屈华彩律师于2002年承办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张家良故意杀人案,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屈律师从接受指定到最终结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历时近半年,多次前往案发地宾川县调查取证,会见被告,并亲自前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二审法官提交被告无罪证据,并交换辩护意见,行程数千公里,耗资数千元,最后以被告张家良无罪释放告终。据大理州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介绍,该案律师经济补贴仅250元,而且当时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紧张,并没有及时支付,是以口头欠条形式结案的。
三、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然而,当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人无力或不愿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时,对被追诉人的此项法律援助就变得毫无意义。为了保证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6条特别强调: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的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据此,实施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必须是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提供的援助必须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条例》第6条也特别强调: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据此,在刑事诉讼中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必须是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就刑事辩护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法律援助是有效的法律帮助或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呢?联合国相关司法文书和我国立法并没有就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质量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影响刑事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主要因素是辩护权利的立法保障和兑现状况(包括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从此次调研的结果来看:
(一)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对援助的案件基本上无力调查取证。其原因有三:一是如上所述,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接到案件后离开庭的时间很短,根本来不及调查取证;二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经费过低,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若要调查取证,其车旅费往往得自掏腰包,长此以往,律师也难以承受;三是与委托辩护一样,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调查取证也面临着检控方滥用《刑法》第306条的风险。当然,对援助的刑事案件,律师不调查取证也并非绝对,调研中我们就发现了一起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最终使被告人获得无罪释放的成功案例。比如上述大理州屈华彩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就是属于较典型的一例。
(二)大部分案件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开庭前都会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个别案件来不及到看守所会见被告时,一般也会在被告被押送到法院后至法院开庭前这段时间进行简短的会见。当然,有个别案件由于时间紧急,根本来不及到看守所会见被告,如吴俊平运输毒品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给州法律援助中心送交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距离法院开庭的时间不足一天,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根本没有时间去看守所会见被告,只好在开庭前提前到法院会见被告。
(三)大部分案件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阅卷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且案卷复印收费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法律援助人员阅卷遇到的问题在于:其一、在被调研的4个地方,除了大理外,援助人员阅卷时只能到法院查阅检察机关起诉时向法院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而不能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其二,这4地的追诉机关关于毒品案件都有所谓的内卷和正卷之分,内卷即使移送到了法院,辩
护一方也不能查阅;其三,案卷复印费畸高。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法院复印案卷时,每张收费
1元,远远高于市场0.08~0.5元/张的价格。这给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中心增加了较大的经济负担,法律援助部门和律师对法院的这种高收费有较大的意见。不过,在调研中也有比较好的现象: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对法律援助案件案卷免收复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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