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A市甲公司职工,1998年12月,王某与A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三居室楼房一套,王某交纳购房款12万元后,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1999年1月,王某经单位同事介绍,与该市乙公司的女青年张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同年5月1日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3月生育一女孩。2000年9月,王某所居住的房屋经A市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01年2月,王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纠纷而诉至A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与王某离婚,但提出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系婚后确认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处理结果:
关于王某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出现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属王某婚前出资购买,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应认定该房屋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要求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虽为王某婚前购买,但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故应认定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评析:
我们认为,要正确界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应首先分析房屋产权变动的准据时点。
众所周知,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所谓不动产是性质上不能移动其位置,或非经破坏、变更则不能移动其位置的物。不动产一般指土地及其定着物(主要是房屋),不动产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攸关当事人民事权益甚巨。现代各国、各地区,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致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我国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变动的生效要件。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规定:房产权利的变动应当登记。《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凡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其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为无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即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其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上述案例中的王某于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楼房,但因该房屋在其婚前尚未登记,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在王某结婚前并未转移,王某只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直到2000年9月,王某所居住的房屋经A市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王某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此时王某与张某已经登记结婚,即王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其登记结婚后,而不是在结婚前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时。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交付使用后王某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第二种意见正确地认识到了房屋所有权在登记后移转的事实,但又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界限,亦未能正确认识该房屋的产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婚后确权至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属
156人看过
-
婚前租赁房产,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问题
278人看过
-
夫妻共同购买房屋:产权归属谁?
72人看过
-
婚前公产房婚后买产权的归属
169人看过
-
夫妻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权如何处理?
117人看过
-
婚前购房离婚,夫妻一方的房产归谁?
388人看过
-
婚前婚后丈夫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哪一方财产山东在线咨询 2023-11-23婚前购买的房产归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除非存在以下情况的,则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一、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 二、房产证虽然没有登记夫妻双方名字,但存在以下情况: (一)没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一方能够证明共同出资。 (二)房产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购买,但婚后是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
婚前一方购买,婚后为夫妻共有房产仍属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8要求分割该房产,但王先生认为该房产为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房产的首付款及大部分按揭均有自己支付,李律师无权分割。法官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对于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公证为夫妻共有房产的,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知识
-
夫妻的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2夫妻的房屋产权归属,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有产权方的财产;一方婚前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由有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或者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采用书面形式,所做出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
-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清偿,房屋产权归谁?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房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
-
婚后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属西藏在线咨询 2021-01-14对于这种情况,在离婚时首先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则按该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先由一方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