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进展较快,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被迁居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期安置被迁居民的问题仍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
的顺利进行,保障被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除必须符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异地安置被迁居民的现房数量,达到被迁户所需用房总量的50%以上(远郊区、县的现房不计入该比例之内);
(二)周转房数量达到周转户所需用房总量的50%以上;
(三)拆迁安置用房的总数量、户型比例等应当达到安置拆迁户的需要条件;
(四)安置用房的市>配套设施和生活业务配套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和交通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等),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五)用于异地安置拆迁户用房的建设资金、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均已落实,并已开工建设。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必须严格审查。城近郊8个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否则一律无效。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
拆迁>策,必须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须与区、县拆迁管理机关订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完成拆迁,严格履行与被迁居民签订的拆迁协议。用于拆迁周转户回迁或者异地安置的用房及房屋配套设施,均必须比拆迁协议规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个月竣工,以
保证被迁居民按期安置。
四、由于特殊情况,用于拆迁居民的安置用房不能按期竣工的,拆迁单位必须提前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迁居民说明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建设速度,并按规定向被迁居民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做假以及擅自延长规定拆迁期限的,由拆迁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迁居民经济损失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
六、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期间出现的有关纠纷,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凡拆迁单位违反《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计划部门不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拆迁管理机关和建设管理部门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完)
关于加强矿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加强矿业用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的开采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在规划上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用地保障。
二、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设立或者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应当附具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或者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在地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开采矿区占用农用地,属于浅层开采、压占、取土区以及地下开采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土地破坏且能够复垦的,矿山企业可以不办理征地手续,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并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不能复垦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不办征地手续,但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矿山企业开采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负责复垦,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6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问答
237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
396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楼房拆迁补偿标准
409人看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意见
76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352人看过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可以强制拆迁的规定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8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是怎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怎样的陕西在线咨询 2022-01-2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对被拆迁房屋作出评估报告如何处理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8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公布以后,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评估结果向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提出坚定申请,由武汉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签定,签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拆迁当事人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申请签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行政裁决补偿的依据。
-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村房屋强制拆迁,是否违法?如何强拆?拆迁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