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加强公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09:44:40 146 人看过

【阅读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近年来,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进展较快,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置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被迁居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未能按协议规定按期安置被迁居民的问题仍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

的顺利进行,保障被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做如下通知:

一、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除必须符合《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异地安置被迁居民的现房数量,达到被迁户所需用房总量的50%以上(远郊区、县的现房不计入该比例之内);

(二)周转房数量达到周转户所需用房总量的50%以上;

(三)拆迁安置用房的总数量、户型比例等应当达到安置拆迁户的需要条件;

(四)安置用房的市>配套设施和生活业务配套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和交通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政、电信等),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五)用于异地安置拆迁户用房的建设资金、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均已落实,并已开工建设。

二、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必须严格审查。城近郊8个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否则一律无效。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

拆迁>策,必须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须与区、县拆迁管理机关订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责任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完成拆迁,严格履行与被迁居民签订的拆迁协议。用于拆迁周转户回迁或者异地安置的用房及房屋配套设施,均必须比拆迁协议规定的安置期限提前6个月竣工,以

保证被迁居民按期安置。

四、由于特殊情况,用于拆迁居民的安置用房不能按期竣工的,拆迁单位必须提前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迁居民说明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快建设速度,并按规定向被迁居民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拆迁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做假以及擅自延长规定拆迁期限的,由拆迁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迁居民经济损失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

六、拆迁管理机关对拆迁期间出现的有关纠纷,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凡拆迁单位违反《细则》和本通知的规定,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计划部门不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拆迁管理机关和建设管理部门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完)

关于加强矿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加强矿业用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的开采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在规划上为矿产资源的开采提供用地保障。

二、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登记时,提交的企业设立或者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中,应当附具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合法的用地批准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或者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在地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报国务院批准的外,超过4公顷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超过4公顷的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开采矿区占用农用地,属于浅层开采、压占、取土区以及地下开采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土地破坏且能够复垦的,矿山企业可以不办理征地手续,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并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不能复垦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以及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开采矿产资源,可以不办征地手续,但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矿山企业开采小矿及零星分散资源,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和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并负责复垦,不得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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