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开庭前,没有阅卷的权利。只有检察官和辩护人才能阅卷,被告人可以要求查阅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被害人只能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这些证据大多是受害人自己提供的。所以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几乎没有阅卷的可能。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
1、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是指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书的文号;鉴定机关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数量;签名、印章、鉴定时间;鉴定的过程;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2、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
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
a、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
b、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
c、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笔录的制作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
(二)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笔录制作的地点。
(四)是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时候,必须告知其权利义务
(五)笔录的签名。
一份形式上合格的笔录,最少应当有三个以上的签名:两名侦查人员,一名当事人。关于侦查人员签名的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这里说说当事人签名的问题。
当事人的签名,是最容易被律师忽视的问题。几乎所有的笔录,最后的话都是一样的以上内容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所说的一致。某某某,年月日。所以大家都不重视这句话。
有些时候,当事人迫于无奈,会在侦查机关已经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名。但是,为了在以后的庭审中申辩,有的当事人会在签名上做一些手脚。比如和我所说的不一致等等,如果侦查人员马虎大意,这样的笔录就会作为证据移交到法院,给律师的辩护带来机会。
(六)笔录是否有修改、添加内容的痕迹。
一起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的真伪以及可信度,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研究当事人在不同时间所做的不同笔录中的差异;
b、比较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事件的陈述的差异;
c、结合案卷中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等),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d、结合当事人的人生经验,找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
e、结合辩护律师的人生经验,找出当事人陈述的矛盾之处
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内容时,我们还需要留意,侦查人员的发问是否带有威胁和诱导的色彩。
3、对其他案卷材料的审查
案卷材料中还有书证、照片等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认真审查,不能掉以轻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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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阅案卷材料?陕西在线咨询 2021-08-25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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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读书受害人能阅卷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3依据法律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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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以阅卷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91、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就是被害人,不能称为”原告“,犯罪嫌疑人称为”被告人“,与民事诉讼法有区别。 2、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通常是不允许查阅卷宗。如果需要,可以向检察院说明理由,进行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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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怎么阅卷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9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