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正式下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8:53:54 366 人看过

房屋征收部门:_______________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_______________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

xx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xx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xx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搬迁(或因xx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xx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决定征收xx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xx项目,

房屋(测量___区/图___段/幅___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证载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面积______平方米,另有(其中)______平方米面积未办理产权登记),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______,属___结构___层。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估字〔201___〕___号),以___年___月___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______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______元。被征收房屋部位______平方米面积由第三人租赁使用,___部位______面积由被征收人使用。

房屋征收部门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平方米及分摊面积___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___结构。根据______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估字〔201___〕___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___年___月___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___元)和___房(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______平方米及分摊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______结构。根据______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的估字〔201___〕___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以___年___月___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___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被征收人认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本府提供___房(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___平方米及分摊面积___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___,___结构,对被征收人___、第三人___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___、第三人___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___房;

(被征收人___或第三人___自行安排住处的,___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___或第三人___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元;___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第三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搬迁补助费___元;停产停业损失___元(征收非住宅时选填);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在被征收人___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___日内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五、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___元,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___元。房屋征收部门应自被征收人______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其支付差价款______元。(被征收人______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______日内向___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差价款元。)

被征收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第三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________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可以强拆吗

一、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可以强拆吗

1、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强拆。征收补偿决定书下达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当国有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先要通过双方协商来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如果协商失败的,则使用多数决定或随机抽取等办法,选定相关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资产的价值进行相关的评估,并且将分户的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

3、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则应当在收到报告的十天内,向选定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同时,选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天内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关复核。如果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必须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天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同时,评估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的十天内要根据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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